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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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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30032541450/202111-00066 组配分类: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发布机构: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名称: 2021年广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保留事项清单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11-02 发布日期: 2021-11-02
索引号: 113417230032541450/202111-00066
组配分类: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发布机构: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名称: 2021年广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保留事项清单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11-02
发布日期: 2021-11-02
2021年广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保留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1-11-02 09:44 来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 不动产测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63号)第二条  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应当与其所依附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 第九条: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
3.《安徽省测绘条例》  第十二条 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中附具的土地权属界址点、界址线图以及与房屋产权、产籍有关的房屋面积的测绘,应当执行国家或者省测量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水利、能源、交通、通信、资源开发和其他领域的工程测量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的工程测量技术规范进行。 第十四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4.《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1.4 不动产权籍调查1.4.1 不动产登记申请前,需要进行不动产权籍调查的,应当依据不动产权籍调查相关技术规定开展不动产权籍调查。不动产权籍调查包括不动产权属调查和不动产测量。
不动产登记 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测绘活动:(一)有与其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二)有与其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三)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四)具备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国测管发〔2014〕31号)第二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市场调节价 行政相对人
2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二十一条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有一定数量的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和岩土工程等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三)有相应的技术装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进行评估时,应当对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可能性和该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具体的预防治理措施,并对评估结果负责。
2.《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在建设铁路、公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前,必须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情况,并在建设项目设计书报请审批时附具地质矿产部门的证明。
3.《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64号重新公布)第十二条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报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三)矿山开采可能造成地质环境影响的分析评估(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6年6月通过,2008年11月修订)第七条:已批准项目建议书的审批类项目与需备案的建设项目申请用地预审的,应提交以下材料:……(五)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拟选址位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对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处罚 具有相应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2号):第四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第五条 国土资源部负责甲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第六条 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承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市场调节价 行政相对人
3-1 土地勘测定界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十九条 测量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和地面其他附着物的权属界址线,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权属界线的界址点、界址线或者提供的有关登记资料和附图进行。权属界址线发生变化时,有关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变更测绘。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测绘活动。
2.《土地勘测定界规程TDT_1008-2007》引言:土地勘测是土地征收、征用、划拨、出让、农用地转用、土地利用规划及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等工作需要,实地界定土地使用范围、测定界址位置、调绘土地利用现状,计算用地面积,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用地审批和地籍管理等提供科学、准确的基础资料而进行的技术服务性工作。在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下,由有资格的勘测单位承担。
3.《<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技术规程(试行)》1.2 工作性质  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以下简称勘测定界)系指对采用征用、划拨、使用等方式提供用地的各类建设项目,实地划定土地使用范围、测定界桩位置、标定用地界线、调绘土地利用现状,计算用地面积以供土地管理部门审查报批建设项目用地的测绘技术工作。1.4 承担机构  勘测定界工作,在各级土地管理部门组织下,由取得“土地勘测许可证”的勘测单位承担。  1.5 已取得“土地勘测许可证”的勘测单位,在接受用地单位的勘测定界委托后,即可开展工作。
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皖政办秘〔2015〕121号):三、规范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凡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及收费一律取消,能够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并收费。取消省级涉企收费清单之外的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非公路标志结构物安全检测报告收费”、省气象局“雷电风险灾害评估收费”、省国土资源厅“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收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和变更注销审批涉及的验资报告收费”。对属于市场行为的经营性服务收费,要通过放开市场,引入竞争机制,放开价格,从源头予以规范。各级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照与权力清单对接、项目法定、谁委托谁付费、市场化的原则,结合涉企收费清单动态调整工作以及地方定价目录的实施,分级负责。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 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二条: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测绘活动:(一)有与其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二)有与其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三)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四)具备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市场调节价 行政相对人
3-2 土地勘测定界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十九条 测量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和地面其他附着物的权属界址线,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权属界线的界址点、界址线或者提供的有关登记资料和附图进行。权属界址线发生变化时,有关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变更测绘。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测绘活动。
2.《土地勘测定界规程TDT_1008-2007》引言:土地勘测是土地征收、征用、划拨、出让、农用地转用、土地利用规划及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等工作需要,实地界定土地使用范围、测定界址位置、调绘土地利用现状,计算用地面积,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用地审批和地籍管理等提供科学、准确的基础资料而进行的技术服务性工作。在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下,由有资格的勘测单位承担。
3.《<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技术规程(试行)》1.2 工作性质  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以下简称勘测定界)系指对采用征用、划拨、使用等方式提供用地的各类建设项目,实地划定土地使用范围、测定界桩位置、标定用地界线、调绘土地利用现状,计算用地面积以供土地管理部门审查报批建设项目用地的测绘技术工作。1.4 承担机构  勘测定界工作,在各级土地管理部门组织下,由取得“土地勘测许可证”的勘测单位承担。  1.5 已取得“土地勘测许可证”的勘测单位,在接受用地单位的勘测定界委托后,即可开展工作。
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皖政办秘〔2015〕121号):三、规范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凡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及收费一律取消,能够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并收费。取消省级涉企收费清单之外的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非公路标志结构物安全检测报告收费”、省气象局“雷电风险灾害评估收费”、省国土资源厅“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收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和变更注销审批涉及的验资报告收费”。对属于市场行为的经营性服务收费,要通过放开市场,引入竞争机制,放开价格,从源头予以规范。各级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照与权力清单对接、项目法定、谁委托谁付费、市场化的原则,结合涉企收费清单动态调整工作以及地方定价目录的实施,分级负责。 
临时用地审批 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二条: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测绘活动:(一)有与其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二)有与其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三)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四)具备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市场调节价 行政相对人
4 自然资源监管执法勘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四)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2.《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十五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取证,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并就与案件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二)询问当事人以及相关人员,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检查、勘测、拍照、录音、摄像,查阅和复印相关材料;(三)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二条:现场勘测一般由案件调查人实施,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实施。现场勘测应当制作现场勘测笔录。
第二十三条:为查明事实,需要对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检验鉴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 
自然资源行政监督检查(共性权力) 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二条: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测绘活动:(一)有与其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二)有与其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三)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四)具备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市场调节价 行政机关
5 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 1.《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土资源部公告2009年第17号)《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及填表说明:三、“测量单位意见”由具有测绘资质的测量单位(部、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登记的采矿权需乙级以上资质)进行现场实测后,填写并加盖公章。
2.《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探矿权采矿权登记与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54号)《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及填表说明:三、“测量单位意见”由具有测绘资质的测量单位(部、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登记的采矿权需乙级以上资质)进行现场实测后,填写并加盖公章。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一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皖政〔2015〕135号)附件目录第8项: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具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出具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意见,改由省国土资源厅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核查。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具有资质的测量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二条: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测绘活动:(一)有与其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二)有与其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三)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四)具备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市场调节价 行政机关
6 矿区范围图测绘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五条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
(二)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四)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
(五)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六)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具有资质的测量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二条: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测绘活动:(一)有与其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二)有与其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三)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四)具备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市场调节价 行政相对人
7 矿产资源监管执法勘测及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报告编制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9号)第六条:破坏性的开采方法以及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或者严重破坏的数额,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经查实后予以认定。
2.《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程序的规定》(国土资发[2005]175号)第七条: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查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中,涉及对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进行鉴定的,须向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附具对该违法行为的调查报告及有关材料,由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第八条规定出具鉴定结论。对于认为案情简单、鉴定技术要求不复杂,本部门自己进行鉴定或者自行委托专业技术机构进行鉴定的,须将鉴定报告及有关调查材料呈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并由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三)项的有关规定出具鉴定结论。
3.《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十五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取证,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并就与案件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二)询问当事人以及相关人员,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检查、勘测、拍照、录音、摄像,查阅和复印相关材料;(三)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二条:现场勘测一般由案件调查人实施,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实施。现场勘测应当制作现场勘测笔录。
第二十三条:为查明事实,需要对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检验鉴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 
自然资源行政监督检查(共性权力) 省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及其相应的委员会 《关于印发<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程序的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 175号)第三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或者严重破坏的价值出具的鉴定结论,作为涉嫌犯罪的证据材料,由查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属于根据公安、司法机关的请求所出具的鉴定结论,交予提出请求的公安、司法机关。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出具由其直接查处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中涉及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的鉴定结论;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出具本行政区域内的或者国土资源部委托其鉴定的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的鉴定结论。第五条第一款: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设立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委员会,负责审查有关鉴定报告并提出审查意见。 市场调节价 行政机关
8 矿业权评估 1.《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第八条: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在申请转让探矿权或者采矿权时,应当向审批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五)矿产资源勘查或者开采情况的报告;(六)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九条:转让国家出资勘查所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必须进行评估。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由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报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2.《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0〕309号)第五条:各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管辖权限出让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矿业权时,应委托具有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认定的有矿业权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进行矿业权评估。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具有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认定的有矿业权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0〕309号)第五条:各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管辖权限出让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矿业权时,应委托具有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认定的有矿业权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进行矿业权评估。 市场调节价 行政机关
9 规划选址专题论证报告编制 1.《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0年第三十号)第二十七条 因安全、环境保护、卫生、资源分布等原因需要独立选址的国家或者省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规划选址专题论证,编制规划选址专题论证报告,按照下列规定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按照规定程序核发选址意见书:
(一)建设项目位置在城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需经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
(二)建设项目位置在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需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
交通、水利、电力、通讯等区域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城镇体系规划、相关专业规划或者规划选址专题论证报告核发选址意见书。
2.《安徽省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编制导则》(建规〔2012〕125号)1.3 选址论证报告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进行编制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 具有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第三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市场调节价 行政相对人
10 规定比例尺地形图测绘 《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0年第三十号) 第二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划拨土地前,持选址意见书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以及依测绘成果绘制的规定比例尺地形图等相关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 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国测管发[2014]31号)第二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市场调节价 行政相对人
11 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编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0年第三十号) 第三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 具有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 1.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第四条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勘察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
市场调节价 行政相对人
12 建设工程放线 《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0年第三十号) 第三十条第二款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放线;建设工程基础、管线等隐蔽工程完工后,应当经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机关组织验线。 建设工程验线 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国测管发〔2014〕31号)第二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市场调节价 行政相对人
13 建设工程验线 《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0年第三十号) 第三十条第二款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放线;建设工程基础、管线等隐蔽工程完工后,应当经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机关组织验线。 建设工程验线 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国测管发〔2014〕32号)第二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市场调节价 行政机关
14 建设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编制  
《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0年第三十号)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要求进行核实。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 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国测管发〔2014〕32号)第二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市场调节价 行政相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