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火期内进入禁火区域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下 列规定:
( 一)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下发的《关于全面推广使用“防火码”的通知》(林防便字〔2020〕58 号) 和《关于启用“互联 网+森林草原防火督查”系统的通知》(林防便字〔2020〕59 号) 要求,已启用“防火码”的林区要严格执行扫码登记管理制度;
( 二)严禁未经许可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禁火区;
( 三)严禁在禁火区内吸烟、乱扔烟头,严禁道路行驶车辆 驾乘人员向车外乱扔烟头;
( 四)严禁在禁火区内进行野炊、明火照明、烤火取暖、焚 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燃放孔明灯等行为;
( 五)严禁在禁火区内进行烧灰积肥、焚烧秸秆、烧田埂地边等行为;
( 六)严禁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行烧制木炭、烧荒、炼山造林等生产性用火行为;
( 七)禁火区内严禁一切野外违规用火以及可能诱发森林火灾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