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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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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3MB1510790C/202204-00019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关于加强新阶段在乡复员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4-11 发布日期: 2022-04-11
有效性: 有效
索引号: 11341723MB1510790C/202204-00019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关于加强新阶段在乡复员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4-11
发布日期: 2022-04-11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加强新阶段在乡复员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4-11 10:47 来源: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关于加强新阶段在乡复员军人
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和工作要求,结合在乡复员军人特殊群体的实际需要,经局党组研究,现就加强新阶段在乡复员军人服务保障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新阶段在乡复员军人服务保障工作的重要性

在乡复员军人作为1954年10月31日前参加革命的退役老战士,不少同志参加过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抗美援朝等重大军事斗争,是一个特殊的光荣群体。我市目前共有健在在乡复员军人484名,其中建国前入伍80名,平均年龄已超过90岁。近年来,各地注重全面落实在乡复员军人各项优抚政策,服务保障情况总体较好。但也要清醒看到,我市在乡复员军人服务保障工作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与目前新阶段的工作要求还有差距。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深刻认识在乡复员军人群体特殊的贡献、地位、困难和需要,积极探索改进完善服务保障的新思路新举措,让他们的老年生活能很好地享受政策保障、关爱帮扶和精神尊崇。

二、努力提升新阶段在乡复员军人服务保障工作水平

(一)推动“普惠加优待”政策全面落实。坚决兜住底线,按时足额发放在乡复员军人抚恤补助金、优待金。对同时具有在乡复员军人、残疾军人、三属等多重身份人员,应按照在乡复员军人优待面和优待标准发放优待金。保障未失智对象具备本人享受优待抚恤金知晓度和资金支配权。开展重要节目走访慰问。在“八一”、国庆、端午、中秋、春节等传统节目或重大节庆日前后,县、乡、村三级要广泛开展走访慰问在乡复员军人活动,提倡釆取现金慰问方式,增强仪式感和可及性,慰问标准一般不低于500元/人/次。全力保障医疗经费。各地要全额资助在乡复员军人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协调卫健部门提供医疗优先优惠服务,协调医保部门落实城乡医疗救助,协调民政部门落实临时救助,对落实以上政策后,各地应釆取优抚临时救助、“一事一议”重大疾病救助等方式,进一步缓解其资金困难,力争实现在乡复员军人医保范围内自费部分医疗费用全额保障。推动社会救助应享尽享。对在乡复员军人及其遗属中符合享受低保、特困供养、残疾人生活补助等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由其帮扶联系人(困难遗属由乡镇服务站指定人员)负责协调办理相关申请手续,协调民政部门将在乡复员军人优先纳入智慧养老服务和城乡适老化改造范围。探索开展个性化服务和临终关怀服务。针对在乡复员军人个体需求,逐人制定诸如定制助听器、配备残辅器材、提供就医接送服务、送餐服务等个性化服务项目,提高在乡复员军人晚年生活质量。在乡复员军人患重病和去世后,县乡两级联系人应前往探视吊唁,所需经费可从关爱帮扶专项资金、县(市区)局或乡镇(街道)工作经费中列支。

(二)推动全员纳入关爱帮扶常态化。开展全面走访摸底,精准掌握每名在乡复员军人及其家庭基本情况、抚恤优待及走访慰问情况、关爱帮扶情况、仍存在的困难和亟待解决的问题等,建立“一人一档”,并据此制定个性化帮扶措施,做到“一人一策”。在乡复员军人及其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调整完善“一人一档”“一人一策”内容,提出新的帮扶措施,做到“按需施策”。要将在乡复员军人全部纳入关爱帮扶常态化对象范围。落实县、乡、村三级动态调整、走访慰问、帮扶尊崇工作机制。县(市区)局要统一关爱帮扶联系卡内容和格式,在对象家中张贴上墙,联系对象、联系人调整后要及时更新。科学划分 在乡复员军人困难类型。按照“特别困难”“困难”“一般”三类评估标准,将在乡复员军人划分为A、B、C类,其中A类“特别困难”为孤老、失能失智、患重大疾病、子女(赡养人)缺乏赡养或照料能力、本人遭遇严重意外伤害、家庭遭遇突发变故等特殊困难对象;B类“困难”为丧偶、半失能半失智、患有慢性疾病、本人遭遇一般性意外伤害等对象;C类“一般”为其他对象。三类对象应根据其情况变动每季度定期调整,并相应调整帮扶联系人。按照不同困难程度实行分类帮扶。其中,A类对象分别由县(市区)局领导会同户籍地(居住地)乡镇(街道)领导共同帮扶联系;B类对象分别由县(市区)局科室负责人会同户籍地(居住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负责人共同帮扶联系;C类对象由县(市区)局工作人员、户籍地(居住地)乡镇(街道)、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人员共同帮扶联系。市局领导及科室负责人同步包保联系宣州区部分A、B类对象(慰问及救助经费从宣州区关爱帮扶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 推动“爱心送进光荣门”志愿服务全覆盖。全面开展补贴性公益服务和义务性志愿服务。加快推进新时代文明实践“爱心送进光荣门”志愿服务队伍建设,确保市、县、乡三级 103支志愿服务队全部组建到位,并积极总结合推广义务性志愿服务的成功经验。要提高补贴性公益服务的针对性、实效性和示范性,科学确定服务项目和服务模式,突破服务区域限制,公开透明市场运作,合理评估服务绩效,最大程度发挥财政资金撬动效应。通过延伸和完善优抚基本服务保障功能,为在乡复员军人提供更多个性化、可及性服务。全面开展事迹资料收集宣传工作。在开展走访联系及志愿服务活动中,同步开展在乡复员军人个人事迹资料抢救性收集整理工作,并利用各种载体进行事迹宣传。各地每月25日前报送当月在乡复员军人个人事迹资料收集整理和信息宣传情况。

(四) 推动孤老(独居)对象安全照料有保障。积极改善公办集中供养机构“光荣间”住宿环境和设施配置。要加强与民政部门沟通协调,对已经入住公办集中供养机构“光荣间”的,明确由供养机构负责其日常生活起居、健康管理和精神尊崇等工作,结合实际改善“光荣间”住宿环境,并统一按照“五个一+N”标准(见附件)配置生活物品。高度关注和有效解决在乡复员军人中的散居孤老、独居对象安全照料问题。对子女无赡养能力、符合特困供养条件、但暂未纳入特困供养范围的在乡复员军人,要帮助他们申报特困供养对象。对不愿入住供养机构的,要加强与民政部门协商,因人而异制定安全照料工作机制,确保有帮扶联系人、有安全照料人、有定期联系协调制度。对独居在乡复员军人,要加强与其法定赡养人联系,可通过安装监控设备、建立微信群等方式,与其赡养人共同配合,动态掌握独居在乡复员军人生活状况。对有赡养条件、未尽到赡养义务的赡养人,要会同当地司法、民政等部门和乡镇(街道)、村(社区),加强调解、干预,督促赡养人切实履行赡养义务,确保在乡复员军人安享晩年。

三、建立完善新阶段在乡复员军人服务保障长效机制

(一) 强化责任落实。各县(市区)局要将在乡复员军人服务保障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优抚重点工作,主要领导亲自过问、亲自部署、亲自联系,细化服务清单,统筹全局资源,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效果;乡镇(街道)要按照上级部署积极配合落实具体任务,要按照困难分类要求,确定在乡复员军人关爱帮扶联系人,落实周探望月走访工作,运用乡镇综合政策包和优抚救助政策帮助生活困难在乡复员军人“解三难”,并建立基本工作台账。村(社区)要掌握在乡复员军人及其家庭基本情况,定期上门走访并开展情感交流,帮助生活困难人员申请各项救助,特别是妥善安排好孤老、独居对象的日常生活照料。各级要及时总结、深入挖掘工作进展、工作成效、先进典型等方面的经验做法,运用各类宣传载体开展工作宣传。各县(市区)局要结合实际细化实施细则,实施细则于6月30日前报送市局。

(二) 强化资金保障。各地要统筹使用省级革命老区专项资金,安排一定比例专门用于帮助在乡复员军人“解三难”。要协调当地财政,按照不低于省下达专项资金额度标准,建立地方关爱帮扶生活困难优抚对象基金并逐年增长,同时将“光荣间”维修改造、“五个一+N”设施购置、节目走访慰问等所需资金纳入预算予以保障。

(三) 强化沟通协调。各县(市区)局要加强与当地民政、财政、卫健、医保、残联、司法等职能部门的联系,确保在乡复员军人首先全部享受公民各项普惠政策。要加强与乡镇(街道)的沟通协调,充分发挥乡、村两级退役军人服务站的基层基础基本作用,打通在乡复员军人服务保障“最后一公里”。

(四) 强化督查考核。市局将在乡复员军人服务保障工作纳入年度优抚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并建立督查调度机制。由优抚科负责进行定期电话抽查,根据工作需要,开展“四不两直”实地暗访、专项工作督查、下发工作通报,推动全市新阶段在乡复员军人服务保障各项措施落实落地。

 

 

 

 

附件: 

宣城市公办养老机构“光荣间”设施配备
“五个一+N”建议标准

“五个一”:一套洗漱用具(包括脸盆、漱口杯、毛巾、茶杯)、一套床上用品(配备军绿色床单、被套、枕套等各2套)、一套应季服装(配备春秋、夏装、冬装迷彩服各1套)、一个收音机、一张慰问年画。

“N”根据集中供养对象愿望和个性化实际需求配备若干项生活用品,包括老年人手机、冰柜、电风扇、拐杖、轮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