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财政局建议:第七条“救助程序”③审批中:“市财政局接到市医保局的审批后,在20个工作日内将救助资金打入其指定的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建议修改为:“市财政局接到市医保局的资金申请拨付表后,及时将救助资金拨付至市医保局,实行社会化发放。”
采纳情况:已采纳
二、市财政局建议:第八条“基金筹集与管理”第(二)条“基金使用”中:“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的资金和定点医疗机构为救助对象先行垫付的医疗救助基金,在会商后,由市财政局定期核拨至定点医疗机构资金专户”,建议修改为:“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的资金和定点医疗机构为救助对象先行垫付的医疗救助基金,在会商后,由市财政局定期核拨,市医保局及时将先行垫付的医疗救助基金拨付至定点医疗机构账户”。
三、市民政局建议:第九条“组织实施(一)明确职责分工”中的“市民政局负责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认定,协助做好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困重症患者的认定工作。”因民政部门没有认定因病致困家庭的相关职责,无法对因病致困的家庭进行协助认定。根据《关于印发广德市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办〔2021〕38号)文件规定:“市乡村振兴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认定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故建议改为由乡村振兴部门或其他部门协调做好因病致困家庭重症患者的认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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