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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3003253775x/202304-00034 组配分类: 部门解读
发布机构: 市民政局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民政政策解读】结婚登记流程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4-20 发布日期: 2023-04-20
索引号: 11341723003253775x/202304-00034
组配分类: 部门解读
发布机构: 市民政局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民政政策解读】结婚登记流程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4-20
发布日期: 2023-04-20
【民政政策解读】结婚登记流程
发布时间:2023-04-20 14:53 来源:市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办理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4、当事人提交本人有效户口本和居民身份证;

5、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6、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7、双方自愿结婚;

8、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注意事项

1、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更正。

2、家庭户口的户口簿采用插页式的,当事人应当提交户口簿首页和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

3、当事人为集体户口的,应当提交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

4、户口簿应当按照规定加盖户口专用章并载明登记日期。

5、当事人婚姻状况为未婚的,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为“未婚”或者空白,为其他内容的,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更正。

6、当事人婚姻状况为离婚的,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离婚证、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离婚登记档案复印件、人民法院生效离婚判决书(提供一审判决书的同时提供生效证明)或者调解书等材料。

7、当事人婚姻状况为丧偶的,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结婚证(或者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和配偶死亡证明等材料。死亡证明包括宣告死亡的生效法律文书及医院,公安等有关部门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因死亡注销户口等证明。

8、当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的日期在户口簿登记日期之前的,应当持证明材料先到有关部门更改婚姻状况后再办理结婚登记。 

特别提醒

1、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注销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居民身份证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2、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等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


 咨询部门:民政局婚姻登记办

 咨询电话:0563-6975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