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更正。
2、家庭户口的户口簿采用插页式的,当事人应当提交户口簿首页和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
3、当事人为集体户口的,应当提交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
4、户口簿应当按照规定加盖户口专用章并载明登记日期。
5、当事人婚姻状况为未婚的,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为“未婚”或者空白,为其他内容的,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更正。
6、当事人婚姻状况为离婚的,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离婚证、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离婚登记档案复印件、人民法院生效离婚判决书(提供一审判决书的同时提供生效证明)或者调解书等材料。
7、当事人婚姻状况为丧偶的,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结婚证(或者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和配偶死亡证明等材料。死亡证明包括宣告死亡的生效法律文书及医院,公安等有关部门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因死亡注销户口等证明。
8、当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的日期在户口簿登记日期之前的,应当持证明材料先到有关部门更改婚姻状况后再办理结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