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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3003253775x/202108-00037 组配分类: 部门解读
发布机构: 市民政局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民政政策解读】广德市2021年困难残疾人生活和重度护理补贴实施办法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08-25 发布日期: 2021-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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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市民政局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民政政策解读】广德市2021年困难残疾人生活和重度护理补贴实施办法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08-25
发布日期: 2021-08-25
【民政政策解读】广德市2021年困难残疾人生活和重度护理补贴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1-08-25 08:49 来源:市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出台背景和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 号)、《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残疾人家庭增收加快实现小康步伐的意见》(皖办发〔2014〕25 号)、《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民发〔2019〕67 号)、以及《宣城市2021年困难残疾人生活和护理补贴实施办法》(宣民事〔2021〕15号)等文件精神,切实改善和保障我市残疾人基本生活,制定本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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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目标

以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为目标,从残疾人最直接最现实最迫切的需求入手,着力解决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和长期照护支出困难。做到制度全面覆盖,应补尽补,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覆盖所有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建立起家庭善尽义务、社会积极扶助、政府积极保障的责任共担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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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补贴对象范围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范围。指具有广德市户籍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原有政策范围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四级以上(含四级)的残疾人。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范围。指具有广德市户籍,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

3.各乡镇(街道)要按照《民政部办公厅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认定申请“跨省通办”的通知》(民办发〔2021〕2号)文件要求,积极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认定申请“跨省通办”工作。 

4.以下情形则不得纳入: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补贴标准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一级、二级残疾人为每人每年 840 元;三级、四级残疾人为每人每年420元。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65元。 

1-6月残疾人两项补贴按原标准执行,新标准从7月1日起执行。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生活、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护理补贴(津贴)。

申领程序

1、申请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提出申请;个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委托他人或由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残疾人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要如实填写《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审核表》、《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同时提供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残疾人证及复印件,贫困残疾人同时提供困难证明及复印件。

2、审核审定 

(1)乡镇(街道)初审。乡镇(街道)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申请并对身份、残疾等级、困难证明等进行初审。初审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对初审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初审结果在申请人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的公示栏和村民小组、社区醒目位置公示7天以上。无异议后报市残联审核。 

(2)市残联审核。市残联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相关审核工作,重点对残疾人证和残疾等级予以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并填写《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审核汇总表》、《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审核汇总表》报同级民政局审定。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乡镇(街道),并告知原因。 

(3)市民政局审定。市民政局在收到复核申报材料后,通过低保等信息系统进行核对、审定, 对审定合格的材料,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对审定不合格的材料,书面通知市残联并告知原因。 

3、补贴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采取社会化发放形式按月发放。对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由市民政局、残联报同级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市财政局将资金及时按月打卡发放至补贴对象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发放时间为每月10日前。

   咨询部门:民政局社会事务科

   咨询电话:0563-6022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