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
  • 长辈版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广德市政府(办公室) > 政策文件 > 其他文件
索引号: 113417230032537673 /202105-00152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其他
名称: 关于秸秆禁烧的通告 文号: 广政〔2021〕31号
生成日期: 2021-05-07 发布日期: 2021-05-07
有效性: 有效
索引号: 113417230032537673 /202105-00152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其他
名称: 关于秸秆禁烧的通告
文号: 广政〔2021〕31号
生成日期: 2021-05-07
发布日期: 2021-05-07
有效性: 有效
关于秸秆禁烧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1-05-07 09:26 来源: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切实做好全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有效防治大气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研究,决定在全范围内实施秸秆禁烧。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广德辖区内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筹备组对本辖区秸秆禁烧工作负总责,加强对秸秆禁烧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多层次网格化管理体系,层层落实工作责任,积极支持鼓励广大农户开展秸秆综合利用。各村(社区)要全面开展群众性的秸秆禁烧工作。

三、对违反本通告规定,有露天焚烧秸秆行为的,乡镇(街道)工作人员应当立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四、对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并造成财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进行处罚。

五、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处罚;对引起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鼓励各单位及广大人民群众举报违规堆放、焚烧秸秆等违法行为。举报电话:697591212369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