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
  • 长辈版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政策法规 > 部门文件
索引号: 11341723MB1510790C/202107-00002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退役军人创业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07-14 发布日期: 2021-07-14
有效性: 有效
索引号: 11341723MB1510790C/202107-00002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退役军人创业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07-14
发布日期: 2021-07-14
有效性: 有效
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退役军人创业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7-14 14:57 来源:省退役军人厅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大力支持退役军人创新创业,促进创业带动就业,进一步加强创业创新孵化载体建设,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了《安徽省退役军人创业园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2021517

 

(此件主动公开)

 

 

安徽省退役军人创业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创业创新孵化载体的建设和管理,鼓励支持退役军人创新创业,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等12部委《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退役军人创业园,是经各级退役军人事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设立和命名,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培育创新创业主体为支撑,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为目的,充分利用各类场地和创业资源,为以退役军人为重点的创业者(以下简称服务对象)提供生产经营场所以及项目孵化、项目推介、开业指导、融资对接、政策扶持、法律咨询、事务代理等服务的创业创新孵化载体。

第三条  退役军人创业园的建设,按照政府推动、市场引导、社会支持的原则,在全省扶持一批特色突出、功能完善、承载能力强、具有示范和带动效应的专业化园区,为服务对象提供良好的创业环境和创业服务。

第四条  鼓励各地整合现有创业资源,通过闲置场地改建或创业孵化园区扩建等方式建设退役军人创业园。

第五条  退役军人创业园符合大学生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大学生返乡创业示范基地、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乡村振兴创业园)、青年创业园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新认定的各类创业创新孵化载体条件的,可综合考虑优先推荐,按规定享受相关资金补贴。

第六条  鼓励天使基金、风险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等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支持退役军人创业,鼓励社会资本设立退役军人创业基金,拓宽多元化资金支持渠道。

第七条  按规定享受的相关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主要用于为服务对象提供的场租、通讯宽带、水电物业和创业创新服务等相关支出。各地要加强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管理。

第八条  退役军人创业园通过安徽省创业服务云平台和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官网进行展示,通过云平台发布场地孵化、培训等创业服务信息,并通过平台开展创业服务、强化资源对接。

第九条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退役军人创业园的日常管理,经常性开展调研指导,总结归纳经验做法,逐级报送至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第十条  退役军人创业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退役军人事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查属实后取消命名

(一)运营单位丧失运营能力,无法正常管理园区的。

(二)被有关部门通报批评,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相关要求的。

(三)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套取财政补贴的。

(四)违法违规经营,或明知服务对象违法违规经营不纠正不制止造成一定后果的。

(五)不履行服务承诺,1年内被服务对象有效投诉3次以上,调查属实且没有整改到位的。

(六)发生重大生产或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七)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八)有其他违法违规或违反相关规定行为的。

第十一条  运营方自愿放弃命名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退役军人事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予以取消。

第十二条  相关人员在退役军人创业园管理工作中弄虚作假,以及在资金管理使用中违纪违法的,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同时收回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