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表时间:2021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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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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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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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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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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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补缴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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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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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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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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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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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5231974****8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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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德运通丝绸服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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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2-20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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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德市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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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1822民初16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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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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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保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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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9231976****3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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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众和建筑陶瓷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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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0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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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德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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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1822民初5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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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共2名同志报来的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资料,经初审、复审程序,符合补缴养老保险费条件,准予补缴,现将名单公示。
申明: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补办养老保险,属于骗保行为,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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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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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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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有疑问,请您致电0563-6043360,6025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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