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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3003253898Y/202111-00029 组配分类: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发布机构: 市商务局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
名称: 广德市商务局2021年行政权力和责任清单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11-09 发布日期: 2021-11-09
索引号: 11341723003253898Y/202111-00029
组配分类: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发布机构: 市商务局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
名称: 广德市商务局2021年行政权力和责任清单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11-09
发布日期: 2021-11-09
广德市商务局2021年行政权力和责任清单
发布时间:2021-11-09 09:04 来源:市商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序号

权力
类型

权力名称

实  施  依  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处罚

对发卡企业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九条规定,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九条: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在境内建立与发行单用途卡规模相适应的业务处理系统,并保障业务处理系统信息安全和运行质量。发生重大或不可恢复的技术故障时,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应立即向备案机关报告。第三十八条: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备案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商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其他发卡企业违规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商务部门对依法应予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商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商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处罚的法律依据和事实理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各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依法组织听证。

新增

2

行政处罚

对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处罚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商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家庭服务机构违规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商务部门对依法应予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商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商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处罚的法律依据和事实理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各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依法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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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行政处罚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的处罚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商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家庭服务机构违规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商务部门对依法应予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商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商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处罚的法律依据和事实理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各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依法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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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行政处罚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对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之间的投诉不予妥善处理的处罚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对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之间的投诉不予妥善处理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商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家庭服务机构违规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商务部门对依法应予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商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商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处罚的法律依据和事实理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各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依法组织听证。

新增

5

行政处罚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提供信息的处罚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按要求提供信息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商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家庭服务机构违规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商务部门对依法应予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商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商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处罚的法律依据和事实理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各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依法组织听证。

新增

6

行政处罚

对家庭服务机构违反《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处罚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家庭服务机构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行为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属于商务主管部门职责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1)立案阶段责任:商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家庭服务机构违规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商务部门对依法应予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商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商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处罚的法律依据和事实理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各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依法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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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行政处罚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订立家庭服务合同的,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的处罚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未按要求订立家庭服务合同的,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商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家庭服务机构违规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商务部门对依法应予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商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商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处罚的法律依据和事实理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各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依法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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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违反《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处罚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商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者违规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商务部门对依法应予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商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商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处罚的法律依据和事实理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各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依法组织听证。

新增

9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违反《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规定的处罚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商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家庭服务机构违规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商务部门对依法应予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商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商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处罚的法律依据和事实理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各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依法组织听证。

新增

10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违反《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处罚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商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家庭服务机构违规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商务部门对依法应予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商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商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处罚的法律依据和事实理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各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依法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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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行政处罚

对违反《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的处罚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3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商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汽车销售经营者违规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商务部门对依法应予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商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商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处罚的法律依据和事实理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各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依法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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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行政处罚

对违反《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的处罚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1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商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家庭服务机构违规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商务部门对依法应予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商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商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处罚的法律依据和事实理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各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依法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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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行政处罚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的处罚

1.《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的,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利用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拼装机动车或者出售报废机动车整车、拼装的机动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2.《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违反本细则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并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商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违规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商务部门对依法应予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商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商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处罚的法律依据和事实理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各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依法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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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行政处罚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未如实记录本企业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等主要部件的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并上传至报废机动车回收信息系统的处罚

1.《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未如实记录本企业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等主要部件的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并上传至报废机动车回收信息系统的,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2.《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违反本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要求建立报废机动车零部件销售台账并如实记录“五大总成”信息并上传信息系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1)立案阶段责任:商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家庭服务机构违规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商务部门对依法应予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商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商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处罚的法律依据和事实理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各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依法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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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未如实记录本企业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等主要部件的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并上传至报废机动车回收信息系统的处罚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违反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回收拆解企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认定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商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家庭服务机构违规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商务部门对依法应予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商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商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处罚的法律依据和事实理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各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依法组织听证。

新增

16

行政处罚

对回收拆解企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认定书》的处罚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违反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回收拆解企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认定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商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家庭服务机构违规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商务部门对依法应予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商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商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处罚的法律依据和事实理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各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依法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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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要求备案分支机构、回收拆解企业的分支机构对报废机动车进行拆解的处罚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违反本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要求备案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注册登记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细则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回收拆解企业的分支机构对报废机动车进行拆解的,由分支机构注册登记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回收拆解企业的《资质认定书》。

 (1)立案阶段责任:商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家庭服务机构违规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商务部门对依法应予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商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商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处罚的法律依据和事实理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各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依法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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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行政处罚

对回收拆解企业违规开具或者发放《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或者未按照规定对已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的报废机动车进行拆解的处罚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违反本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回收拆解企业违规开具或者发放《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或者未按照规定对已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的报废机动车进行拆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整改期间暂停打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回收拆解企业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回收的机动车为赃物或者用于盗窃、抢劫等犯罪活动的犯罪工具,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该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违反前款规定,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两年内被治安管理处罚两次以上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

 (1)立案阶段责任:商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家庭服务机构违规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商务部门对依法应予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商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商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处罚的法律依据和事实理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各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依法组织听证。

新增

19

行政处罚

对回收拆解企业未在其资质认定的拆解经营场地内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予以拆解,或者交易报废机动车整车、拼装车的处罚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回收拆解企业未在其资质认定的拆解经营场地内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予以拆解,或者交易报废机动车整车、拼装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

 (1)立案阶段责任:商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家庭服务机构违规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商务部门对依法应予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商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商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处罚的法律依据和事实理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各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依法组织听证。

新增

20

行政处罚

对回收拆解企业未建立生产经营全覆盖的电子监控系统,或者录像保存不足1年的处罚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违反本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回收拆解企业未建立生产经营全覆盖的电子监控系统,或者录像保存不足1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整改期间暂停打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商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家庭服务机构违规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商务部门对依法应予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商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商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处罚的法律依据和事实理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各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依法组织听证。

新增

21

行政处罚

对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要求,对报废新能源汽车的废旧动力蓄电池或者其他类型储能设施进行拆卸、收集、贮存、运输及回收利用的,或者未将报废新能源汽车车辆识别代号及动力蓄电池编码、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录入有关平台的处罚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要求,对报废新能源汽车的废旧动力蓄电池或者其他类型储能设施进行拆卸、收集、贮存、运输及回收利用的,或者未将报废新能源汽车车辆识别代号及动力蓄电池编码、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录入有关平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商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家庭服务机构违规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商务部门对依法应予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商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商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处罚的法律依据和事实理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各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依法组织听证。

新增

22

行政处罚

对市场经营者违反《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处罚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第二十三条:市场经营者违反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商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商品现货市场经营者违规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商务部门对依法应予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商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商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处罚的法律依据和事实理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各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依法组织听证。

新增

23

行政处罚

对家电维修经营者违反《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家电维修经营者可以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向社会公告;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予以处罚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商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家电维修经营者违规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商务部门对依法应予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商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商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处罚的法律依据和事实理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各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依法组织听证。

新增

24

行政处罚

对未遵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规定,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情况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未遵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规定,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商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违规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商务部门对依法应予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商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商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处罚的法律依据和事实理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各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依法组织听证。

新增

25

行政处罚

对未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处罚

《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未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商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未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违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商务部门对依法应予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商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商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处罚的法律依据和事实理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各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依法组织听证。

新增

26

行政处罚

对发卡企业未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的处罚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商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其他发卡企业违规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商务部门对依法应予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商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商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处罚的法律依据和事实理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各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依法组织听证。

修改

27

行政处罚

对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1)立案阶段责任:商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规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商务部门对依法应予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商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商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处罚的法律依据和事实理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各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依法组织听证。

修改

28

行政处罚

对零售商违反《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零售商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1)立案阶段责任:商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零售商违规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商务部门对依法应予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商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商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处罚的法律依据和事实理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各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依法组织听证。

修改

29

其他权力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审核

1.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五条:中央有关部门(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和同级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机构)或本地区所属企业、单位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库建设、项目申报、审核、资金拨付、监督及绩效评价等工作。2.《商务部关于2017年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函〔2017〕314号)。3.《安徽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实施办法》(〔2010〕1239号):“授予省辖市和部分县(市)商务、财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所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企业)网上注册审核、组织企业申报、审核上报、拨付资金、评估分析成效等管理工作。未被授权市、县(市)的相应管理工作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承担。”4、《安徽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实施办法》(〔2010〕1239号):“授予省辖市和部分县(市)商务、财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所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企业)网上注册审核、组织企业申报、审核上报、拨付资金、评估分析成效等管理工作。未被授权市、县(市)的相应管理工作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承担。” 5、《安徽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实施办法》(〔2010〕1239号):“授予省辖市和部分县(市)商务、财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所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企业)网上注册审核、组织企业申报、审核上报、拨付资金、评估分析成效等管理工作。未被授权市、县(市)的相应管理工作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承担。”

 (1)立案阶段责任:商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中小企业违规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商务部门对依法应予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商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商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处罚的法律依据和事实理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各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依法组织听证。

修改

30

行政处罚

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以商务、旅游、留学等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等三类情形的处罚(具体包含:1.对以商务、旅游、留学等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处罚;2.对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处罚;3.对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从事与赌博、色情活动相关的工作的处罚)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以商务、旅游、留学等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二)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从事与赌博、色情活动相关的工作。

 (1)立案阶段责任:商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未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违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商务部门对依法应予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商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商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处罚的法律依据和事实理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各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依法组织听证。

新增

31

行政处罚

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依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规定缴存或者补足备用金的处罚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缴存或者补足备用金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1)立案阶段责任:商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未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违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商务部门对依法应予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商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商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处罚的法律依据和事实理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各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依法组织听证。

新增

32

行政处罚

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等三类情形的处罚(具体包含:1.对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处罚;2.对未依照规定为劳务人员购买在国外工作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处罚;3.对未依照规定安排随行管理人员的处罚)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劳务人员购买在国外工作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安排随行管理人员。

 (1)立案阶段责任:商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未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违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商务部门对依法应予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商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商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处罚的法律依据和事实理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各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依法组织听证。

新增

33

行政处罚

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与国外雇主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等六种情形的处罚(具体包含:1.对未与国外雇主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处罚;2.对未依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规定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处罚;3.对与未经批准的国外雇主或者与国外的个人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处罚;4.对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5.对在国外发生突发事件时不及时处理的处罚;6.对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对其派出的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作出安排的处罚)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国外引起重大劳务纠纷、突发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一)未与国外雇主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三)违反本条例规定,与未经批准的国外雇主或者与国外的个人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四)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五)在国外发生突发事件时不及时处理;(六)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对其派出的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作出安排。有前款第四项规定情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商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未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违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商务部门对依法应予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商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商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处罚的法律依据和事实理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各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依法组织听证。

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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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以及劳务人员名单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等四种情形的处罚(具体包含:1.对未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以及劳务人员名单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2.对组织劳务人员出境后,未将有关情况向中国驻用工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报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随行管理人员名单报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3.对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处罚;4.对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将其对劳务人员的安排方案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以及劳务人员名单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二)组织劳务人员出境后,未将有关情况向中国驻用工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报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随行管理人员名单报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三)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四)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将其对劳务人员的安排方案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拒不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且合同未载明本条例规定的必备事项,或者在合同备案后拒不按照商务主管部门的要求补正合同必备事项的,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商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未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违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商务部门对依法应予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商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商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处罚的法律依据和事实理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各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依法组织听证。

新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