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证明
|
1、《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五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或者材料:……(三)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
2、《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八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三)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3、第十三条体检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其中必须包含“传染病”、“精神病史”项目。申请认定幼儿园和小学教师资格的,参照《中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申请认定初级中学及其以上教师资格的,参照《高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
初级中学、小学教师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
|
由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二级以上医院、体检站负责体检
|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修订<安徽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的通知》(教秘人〔2004〕5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的通知》(皖教师〔2011〕1号)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机关
|
由行政相对人付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