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
  • 长辈版
市水利局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市水利局 > 政策解读 > 上级政策解读
索引号: 11341723003254129A/202105-00043 组配分类: 上级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市水利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解读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05-08 发布日期: 2021-05-08
索引号: 11341723003254129A/202105-00043
组配分类: 上级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市水利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解读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05-08
发布日期: 2021-05-08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解读
发布时间:2021-05-08 09:03 来源:市水利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以下简称《长江保护法》)于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一、《长江保护法》的主要内容

《长江保护法》包括总则、规划与管控、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修复、绿色发展、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共9章96条。《长江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流域专门法律,对于加强长江流域保护与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保障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该法第九十五条第三款明确了“本法所称长江重要支流,是指流域面积一万平方公里以上的支流,其中流域面积八万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级支流包括雅砻江、岷江、嘉陵江、乌江、湘江、沅江、汉江和赣江等。”阆中地处嘉陵江中上游,肩负着嘉陵江综合保护的重任。

二、《长江保护法》的八大亮点

(一)树立绿色发展规矩。《长江保护法》明确提出,长江流域社会经济发展,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长江保护应坚持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创新驱动、系统治理,将“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写入法律,成为长江流域各地区经济发展必须共同遵守的法律制度。

(二)建立流域协调机制。《长江保护法》明确提出,国家建立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一指导、统筹协调长江保护工作,审议长江保护重大政策、重大规划,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大事项,督促检查长江保护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将“九龙治水”变为“一龙管江”,促进长江流域实现龙头龙身龙尾协调发展,真正成为中国经济新的支撑带。

(三)强化政府管理责任。《长江保护法》是对政府责任要求最多的法律之一,共有62条有关政府的责任规定,占法律条文的65%,体现出《长江保护法》的综合性、跨界性和宏观性。一是压紧压实政府责任,通过对长江流域的规划布局、绿色发展战略、资源开发利用、资源保护、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修复、生态环境保护资金投入、生态保护补偿等方方面面的政府责任,进行全面系统性的制度设计,加强长江流域山水林田湖草的系统治理,建立起全流域水岸协调、陆江统筹、社会共治的综合协调管理体系。二是实行考核评价制度。《长江保护法》明确提出,国家实行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目标完成情况等进行考核。三是实行约谈报告制度。《长江保护法》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对长江保护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群众反映集中的地区,可以约谈所在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本级人民政府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工作等情况。

(四)推进流域休养生息。一是禁止生产性捕捞和禁渔。《长江保护法》提出,国家对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严格捕捞管理,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全面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二是划定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长江保护法》要求,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严格控制采砂区域、采砂总量和采砂区域内的采砂船舶数量;禁止在长江流域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从事采砂活动。

(五)加强长江资源保护。《长江保护法》明确提出,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长江流域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计划,对长江流域江豚、白鲟、中华鲟等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实行重点保护。组织开展长江流域水生生物完整性评价,并将结果作为评估长江流域生态系统总体状况的重要依据。长江流域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数应当与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相衔接。

(六)完善污染防治措施。《长江保护法》在《水污染防治法》的基础上,针对长江水污染的特点,增加了以下六项规定:一是控制总磷排放总量。二是加强对固废的监管,明确禁止在长江流域河湖管理范围内倾倒、填埋、堆放、弃置、处理固体废物,规定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的联防联控。三是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规定长江流域农业生产应当科学使用农业投入品,减少化肥、农药施用,推广有机肥使用,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四是开展地下水重点污染源和环境风险隐患调查评估。规定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沿河湖垃圾填埋场、加油站、矿山、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等地下水重点污染源及周边地下水环境风险隐患开展调查评估,并采取相应风险防范和整治措施。五是严格危化品运输的管控。明确禁止在长江流域水上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六是加快搬迁改造重点地区危化品企业。规定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加快重点地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推动钢铁、石油、化工、有色金属、建材、船舶等产业升级改造,推动造纸、制革、电镀、印染、有色金属、农药、氨肥、焦化、原料药制造等企业实施清洁化改造。

(七)推行生态保护补偿。《长江保护法》从生态补偿办法、补偿资金、补偿方式方面做了明确规定。国家建立长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对长江干流及重要支流源头和上游的水源涵养地等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予以补偿,鼓励社会资金建立市场化运作长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基金,按照政策支持、企业和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的原则,鼓励社会资本投入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修复。同时,长江流域中下游地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在项目、资金、人才、管理等方面对长江流域江河源头和上游地区实施生态环境修复和其他保护措施给予支持。鼓励长江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地方政府之间开展横向生态保护补偿。鼓励相关主体之间采取自愿协商等方式开展生态保护补偿。

(八)实施最严格法律责任。一是法律责任范围宽。《长江保护法》规定,对破坏长江流域自然资源、污染长江流域环境、损害长江流域生态系统等违法行为,本法未作行政处罚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统计,迄今为止,与长江保护有关的法律就有30多部,有关的行政法规有50多部。这些法律和行政法规对破坏长江流域自然资源、污染长江流域环境、损害长江流域生态系统的违法行为,都有严厉的处罚。二是损害赔偿责任严。《长江保护法》规定,因污染长江流域环境、破坏长江流域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违反国家规定造成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责任人承担修复责任、赔偿损失和有关费用。三是新增刑事责任多。与《长江保护法》同一天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四项与长江保护有关的刑事责任,非常严厉。例如,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新增“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判处三年到七年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