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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3003254743U/202312-00127 组配分类: 政策法规文件
发布机构: 誓节镇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临时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12-01 发布日期: 2023-12-01
索引号: 11341723003254743U/202312-00127
组配分类: 政策法规文件
发布机构: 誓节镇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临时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12-01
发布日期: 2023-12-01
临时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发布时间:2023-12-01 15:50 来源:誓节镇 浏览次数: 字体:[ ]

临时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第十条  申请受理

(一)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因病残、年老体弱等原因不能自行申请的,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临时救助申请由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对于不符合申请临时救助情形的困难人员,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其向市救助管理机构申请救助。

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无正当理由,乡镇人民政府不得拒绝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被委托人补齐所有规定的材料。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可先行受理,请示市民政局后,积极开展先行救助。

申请临时救助的对象应提供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临时救助申请表》、申请人户口簿(户籍证明)或居住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查验),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声明;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导致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等。

(二)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市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

乡镇人民政府或市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第十一条  审核审批

(一)一般程序。

1.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受理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开展入户调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视情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2日且无异议后,报市民政部门审批。

2.审批。市民政部门作为临时救助审批责任主体,要全面审查相关材料,并按不低于1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反馈乡镇人民政府,告知同级财政部门。临时救助金额在2000元及以下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按季度报市民政局备案。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二)特殊程序。

1.急难型困难家庭救助。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在请示市民政部门后应先行救助,从乡镇临时救助备用金中列支救助资金,并在救助后10个工作日内补办申请审批手续,报市民政局备案。救助情况在救助对象的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公示栏公示2天。

2.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对因重特大疾病、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等支出造成生活困难申请临时救助的家庭,应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经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并请示市民政局后,可由乡镇人民政府直接进行审批,从乡镇临时救助备用金中列支救助资金,报市民政局备案。救助情况在救助对象的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公示栏公示2天。

第六章  管理保障

第十二条  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临时救助购买服务项目,主要用于急难人员的主动发现和物质救助、非物质救助等。

第十三条  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转下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建立乡镇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市民政局根据各乡镇实际情况下拨的临时救助资金作为临时救助备用金,用于急难型临时救助和乡镇级临时救助。

第十五条  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档案管理工作。将临时救助对象申请书、户口簿(或居住证)、身份证、家庭(个人)遭遇困难证明材料等原件或复印件,入户调查表,公示照片,临时救助审核审批表,临时救助对象花名册等纳入归档范围,规范完善临时救助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鼓励、支持企业和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发挥社会力量在对象发现、专业服务、发动募集等方面的作用。

引导成立专业慈善组织,建立救助对象需求与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救助资源对接机制。对政府救助政策解决难度较大的特殊案例实施灵活救助,向临时救助对象提供心理疏导、精神慰藉、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多方位救助服务。

第十七条  市民政要积极会同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对临时救助制度落实政策情况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对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救助或贪污、挪用、扣压、拖欠临时救助金的经办机构和人员,将依法依规追究有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