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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3003253783Q/202103-00008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立改废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关于做好涉及长江流域保护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03-03 发布日期: 2021-03-03
关于做好涉及长江流域保护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3-03 08:11 来源:市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乡镇,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长江保护法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战略定位,突出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基本要求,明确了长江保护工作机制,完善了长江保护相关规划、标准、监测预警、应急管理、信息共享等制度和保护措施,在现行有关法律的基础上,通过规定更高的保护标准、更严格的保护措施、更严厉的法律责任,强化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修复,推动长江流域科学、有序、绿色、高质量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    

为做好长江保护法的贯彻实施,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部署,决定对涉及长江流域保护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组织开展一次集中专项清理。对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长江保护法规定以及中央有关精神的,及时进行修改或废止,对存在“打架”的规定抓紧进行修改,对存在“空白”的制度进行补充,确保与上位法和中央精神保持一致。现就有关事项要求如下:

一、清理范围

此次清理的范围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乡镇(街道)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负责清理。清理的重点是与长江保护法的精神、原则和规定不一致的规定。

二、清理职责

清理工作坚持“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实施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部门负责清理;部门联合制定或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制定部门负责组织清理。

三、清理要求

要依据长江保护法的精神、原则和规定,逐项研究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与长江保护法的精神、原则和规定不一致的,要予以废止;部分内容与长江保护法的精神、原则和规定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

四、结果报送

2021年3月15日前,各乡镇,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将清理结果报送至市司法局。无清理意见的也需要提供书面材料。

五、组织实施

各乡镇和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性,抓紧开展清理工作,按时提交清理结果。清理工作的具体事项与市司法局政策法规科联系。

联系人:许婷婷,联系电话:6026169。


邮箱:gdssfjzfjdk@126.com


附件:1.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清理建议)表

2.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汇总表



广德市司法局

2021年3月2日


附件1

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清理建议)表

填表单位:      联系人:  电话:

序号

 文件类型

名称及文号

清理进展

废止/修订理由

1

 

 

 

 

2

 

 

 

 

3

 

 

 

 

4

 

 

 

 

填表说明:1.各乡镇和各部门应逐项填写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2.“文件类型”栏应填写附件2所列两种之一。         3.“清理进展”栏应当填写状态(拟废止、拟修改、已废止、已修订)。


附件2

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汇总表

填报单位:        联系人:    填表时间:

序号

  文件类型

梳理总数

拟废止数量

拟修订数量

已废止数量

已修订数量

1

县级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2

县级政府所属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3

合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