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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管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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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37349680372/202009-00054 组配分类: 制度文件
发布机构: 市城管执法局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名称: 广德县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文号: 广财字[2009]167号
生成日期: 2020-09-01 发布日期: 2020-09-01
索引号: 113417237349680372/202009-00054
组配分类: 制度文件
发布机构: 市城管执法局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名称: 广德县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文号: 广财字[2009]167号
生成日期: 2020-09-01
发布日期: 2020-09-01
广德县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0-09-01 09:28 来源:市城管执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条为加强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财政设立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奖补专项资金,以行政村为基本单位,对通过一事一议筹资举办的村级公益事业项目进行补助。

第三条奖补专项资金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民主决策、筹补结合。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必须尊重民意,以村民民主决策、自愿出资为前提,政府给予奖励补助,使政府投入和农民出资相结合,共同推进村级公益事业建设;

二是直接受益、注重实效。财政奖补资金重点支持农民需求最迫切、反映最强烈、利益最直接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注重项目效用,不得搞盲目攀比和形象工程。

三是规范管理、阳光操作。建立健全各项制度,确保一事一议项目选择、实施,资金筹集、使用等规范操作、民主决策、公开透明。

第四条奖补专项资金使用限于目前支农资金没有覆盖的村(社区、国有林场)级公益性设施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一)村内道路建设维修;

(二)小型农田水利设施;

(三)人畜饮水设施;

(四)环境卫生设施;

(五)公共绿化设施;

(六)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七)其他符合群众意愿的基础公益性项目;

跨村及村以上范围的公益事业建设项目,超标准筹资和举债兴办的村内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农民房前屋后修路、建厕、打井等非公益性建设项目不得纳入奖补范围。

第五条筹资对象:本村内户籍在册和户籍不在册但常住的人口;五保户;现役军人免除出资义务;家庭确有困难,不能承担或不能完全承担筹资义务的,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民主程序通过,可实行减免。

第六条筹资标准:每人每年15元,筹集资金要严格遵守规定标准,不得强制超标准向农民筹集。

第七条财政奖补标准: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项目村,按筹资人数平均每人每年奖补25元。

对使用村集体积累资金的项目,财政按照每人15元分摊计算的人数,参照上述标准予以补助,超额部分不得纳入财政奖补范围;使用财政性资金不再享受补助。

财政补助资金实行上限控制,原则上不超过按本村符合筹资条件人口数和相应类型标准计算的额度。

第八条县财政设立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资金专户,对奖补资金实行集中管理;各乡镇财政设立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资金专户,各村筹集的资金先缴存所属乡镇“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专户”,由乡镇财政对各村内自筹资金实行集中管理,分村核算。

第九条各村将筹集的资金统一缴存所属乡镇财政专户各村分账户后,及时填报广德县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审批表,报县综改办、财政局审批,由县财政将县级一事一议奖补资金划拨到乡镇一事一议资金专户。

第十条“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专项资金”实行乡镇财政所集中支付制,项目资金支付先由村委会审批后,报乡镇领导审核付款。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乡镇财政部门根据一事一议项目合同建设要求,可预拨村级自筹资金(农民自筹、村集体资金、社会捐资);项目竣工验收后,由项目施工单位凭有效原始支出凭证、承包合同和竣工验收表,经村委会、所在乡镇政府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乡镇财政部门直接支付到施工单位。

第十一条各村当年专户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继续安排使用。

第十二条明确会计核算主体,即“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专项资金”会计主体单位为村民委员会,各乡镇农经站对“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专项资金”分村设账,分项目核算。有关会计和核算按现行会计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并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要求实行财务公开。各乡镇财政所负责“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专项资金”监管与支付,设置资金总账与各村资金分账及项目收支备查簿。

第十三条乡镇“一事一议”专户收取村民自筹和其他资金,需单独到县农委领取专用票据,建立票据领、核、销登记制度,实行“专人负责、限量供给、定期核销、票款同行”的管理办法,严禁使用自行购买、私自印刷的不合规票据。

第十四条 一事一议筹补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对骗取、套取、挪用、贪污资金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县综改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