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流程:
申请低保,以户为单位由家庭成员或家庭成员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核查: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材料后,通过市民政部门,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财产等信息进行核对,并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评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后,乡镇人民政府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开展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
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提出审核建议,并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公示栏公示,公示期为7天。
上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低保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对结果、民主评议情况等相关材料报送市民政局审批。
审批:市民政局全面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报送材料,并按照不低于30%比例入户抽查。对符合条件的,委托乡镇人民政府通过村(居)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民政部门批准给予低保,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