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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30032537673 /201912-00136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布机构: 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 通知
名称: 关于印发广德市农田水利“最后一公里” 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文号: 政办规〔2019〕27号
生成日期: 2019-12-25 发布日期: 2019-12-25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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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布机构: 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 通知
名称: 关于印发广德市农田水利“最后一公里” 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文号: 政办规〔2019〕27号
生成日期: 2019-12-25
发布日期: 2019-12-25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广德市农田水利“最后一公里” 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2-25 11:44 来源: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关于印发广德市农田水利最后一公里

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政办规〔201927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德市农田水利“最后一公里”建设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1225

此件公开发布

 

广德市农田水利最后一公里建设

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机构改革要求,为规范我市农田水利最后一公里工程建设与管理,进一步夯实农田水利基础,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田水利最后一公里建设五年行动计划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337号)、《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946号)、《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水利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田水利最后一公里建设工作> 的通知》(皖农建函〔2019752号)、《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农田水利最后一公里建设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8221号)和《关于印发广德县涉农项目资金整合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县办〔20183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只适用于我市农田水利最后一公里财政专项奖补资金承担的工程建设与管理。

第二章  工程建设管理

第三条  农田水利最后一公里以小水库、重点大山塘和拦河堰坝为灌片单元,突出灌溉、排水及水源工程建设。 

第四条  依据规划,由乡镇向市农业农村局申报年度治理片区,市农业农村局结合省下达的年度任务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涉农资金整合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研究确定。

第五条  年度治理片区确定后,由乡镇负责组织调查,并提出具体的建设内容(优先安排土地流转面积大的区域),报市农业农村局汇总。

第六条  市农业农村局作为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年度实施方案编制、组织技术审查、项目监管、资金审查及拨付、组织工程验收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落实项目配套资金,参与工程验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市数管局负责招投标监管工作;市审计局负责工程审计工作。

第七条  年度实施方案评审通过后报市政府批复。

第八条  年度实施方案批复且投资计划下达后,由乡镇负责组建项目法人报市政府批复。项目法人代表由乡镇分管负责人担任,项目法人机构应具有工程技术、财务管理、综合协调等人员组成,项目法人组成机构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项目法人承担具体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九条  工程建设由项目法人组织招投标,原则上一个乡镇年度建设内容作为一个标段打捆招标,工程招标文件和控制价经市农业农村局初审后报市数管局审核,并与中标企业签订施工合同;监理实行分片招标,即年度实施的农田水利最后一公里工程,按相邻几个乡镇为一片招标1-3个监理公司,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监理单位的招标工作。

 

第三章  资金筹措、支付范围与管理

第十条  项目建设资金原则上财政投入2/3,引导社会投入1/3。财政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人负责;社会投入资金承担的建设任务按设计要求由投资方自行组织实施并接受监管。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项目所需材料费、设备购置费及施工支出,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费、工程招标投标费、工程监理费以及必要的项目管理费等。

项目设计费用不超过财政投入资金的1.5%;工程监理费用不超过财政投入资金的2%;项目管理费按财政投入资金1500万元以下的按不高于3%的据实列支,超出150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不高于1%据实列支。

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农田水利“最后一公里”建设项目评审、实地考察、检查验收、第三方检测、工程实施监管、绩效评价、资金和项目公示等管理方面的支出。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支付按照施工单位申报、监理单位审核、法人机构现场复核、市农业农村局审查、项目法人代表核批后,按市农水资金拨付程序由市农业农村局拨付到乡镇,由乡镇直接拨付到施工企业。 

监理费支出按照监理单位申请、项目法人审核后,市农业农村局核批后,按农水资金拨付程序由市农业农村局直接拨付到监理企业。

施工中涉及的土地使用、青苗补偿等由项目所在乡镇负责解决。

第十三条  项目按照实际完成合同工程量的80%支付工程款,工程审计后,凭审计报告支付审计值的97%。剩余3%作为质量保证金,在完工验收一年后由运管单位签订无质量缺陷书,满足工程设计要求的,退还质量保证金。监理费按照施工进度同比例支付,完工验收后付清。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应当加强项目建设资金分配、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项目资金使用管理中的违法违规问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十五条  强化工程质量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系。引进第三方检测机构保证工程质量。

第十六条  项目法人单位应按照有关技术规程、规范要求,对工程进行严格把关,确保工程质量。

 

第五章  项目监管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要加强对项目的监管,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督查,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及项目建设进度进行通报,项目法人要在规定时间进行整改。

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必须严格按照已批复的设计方案组织建设,不得擅自扩大投资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突破投资概算。若确需变更的,按照水利项目建设管理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擅自变更设计建设内容的,一律不予验收,发生的费用不予支付。 

 

第六章  工程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要制定项目实施时间节点,加强工期调度,按时完成完工验收、工程决算、工程资料汇编、工程审计等工作,并及时向市农业农村局申请竣工验收。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要按照《考核验收办法》要求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  工程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将所有权移交给所在村委会,形成的资产属村集体所有。

 

  第七章  工程管护

第二十一条  工程完工后,所在乡镇要及时办理所有权证、使用权证、签订管护责任书。竣工验收前要明确管护主体。 

第二十二条  建立工程管护长效机制,落实管护资金,管护成果与后期项目申报挂钩。

 

 第八章    

第二十三条 我市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如本办法中的条款与上级文件不相符合,按照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