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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30032537673 /202007-00086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布机构: 市水利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 公民 / 通知
名称: 关于印发广德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号: 政办规〔2020〕46号
生成日期: 2020-07-01 发布日期: 2020-07-07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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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布机构: 市水利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 公民 / 通知
名称: 关于印发广德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号: 政办规〔2020〕46号
生成日期: 2020-07-01
发布日期: 2020-07-07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广德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7-07 16:40 来源:市水利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关于印发广德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办规〔202046

 

各乡、镇人民政府,太极洞风景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德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71

此件公开发布

 

广德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广德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效管理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皖政办秘〔201937号)、《关于印发安徽省推进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水农函〔2019881号)、《关于印发广德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效管理机制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政办〔201972号)、《关于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考核管理的通知》(政办秘〔201986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范围内为解决农村饮水安全而兴建的各类农村集中供水工程。

第三条 维修养护资金含市财政安排的维修养护资金、其他资金等。

第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成后,维修管护费用原则上应以各供水管理单位自行筹措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为辅,逐步达到以水养水的良性循环。

第五条 维修养护资金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实行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合理规范使用。

第六条 市本级安排的维修养护资金应按年度使用,当年未使用完的不再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其他如捐赠等渠道获得的维修养护资金可结转使用。

第七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资金重点用于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维修养护及其政府购买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维修,供水设备及元配件、水表等更换,供水管材管件、净化消毒滤料和药剂试剂购置与更换,水质检测监测药剂和易耗品,仪器设备元配件的更换等支出;解决经过市民政、扶贫部门核准的困难群众的饮水安全问题支出;以及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工程紧急抢修的相关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各项人为原因造成的工程损坏,其相关维修费用不得在维修养护资金中核报;新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在质保期内的设施、设备、材料等维修养护以及非不可抗力因素,不得使用工程的维修养护资金。

第八条 维修养护资金严禁用于以下支出:

1.管理单位在职人员经费福利、离退休人员经费及公用经费、运营电费等。

2.修建楼堂馆所、交通工具购置、办公设备购置等。

3.弥补经营性亏损和偿还债务。

4.超出维修养护资金正常使用范围的其他工程支出。

第九条 上年度出现以下情况的应核减维修养护资金:

1.供水单位被乡镇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

2.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未制定供水应急预案的。

3.供水单位管理不规范,环境卫生脏乱差;规模水厂水质日检9项工作开展不正常的;被市本级及以上水质检测单位检测出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计量表装配率低、运营管理台账不完善的。

4. 水费收缴率低,群众满意度差的。

5.针对检查、督查、暗访发现的各类问题,水利等部门责令限期整改,供水管理单位不整改或不按期整改的。

第十条 市财政安排的维修养护经费数额由市水利局根据各乡镇农村饮水安全工作上年年终考核得分情况分配到乡镇。

第十一条 各乡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制定年度改造维修养护项目实施计划,上报所在乡镇政府审批,并报市水利局备案。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依据所批复的项目实施计划,组织项目实施,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按原程序重新报批和备案。用于解决经过市民政、扶贫部门核准的困难群众饮水安全问题的,可由乡镇政府直接组织实施。

乡镇政府向市水利局申请拨付维修养护经费时应附相关项目的完工验收和决算材料等附件,市水利局复核后拨付。

第十二条 维修养护资金申报应符合使用条件。单村工程费用在300元以下(含300元)的维修养护项目不得使用维修养护资金,由供水管理人(拍卖、租赁承包等各种形式确定的管理人)负担;规模水厂费用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的维修养护项目不得使用维修养护资金,由水厂经营人负担。对限额以上的维修项目,经乡镇政府组织现场勘查、会商论证后由所在乡镇政府根据本乡镇实际确定补助比例。

第十三条 维修养护项目完工后,乡镇政府应及时组织验收,对项目资金进行审核,对验收合格的工程量按照前期批准的补助比列据实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 对应急突发抢修项目,供水单位可以报经所在乡镇政府同意并迅速组织人员先行实施工程维修,后补办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市水利局、财政局定期对维修养护资金使用情况联合检查,适时对其提请审计监督,对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依照相关规定处理,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安全运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