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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3734968045W/202005-00038 组配分类: 制度文件
发布机构: 市数据资源局(市政务服务局) 主题分类: 其他
名称: 关于印发广德县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05-28 发布日期: 2020-05-28
关于印发广德县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5-28 13:43 来源:市数据资源局(市政务服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广德县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12月12日













广德县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财政资金管理,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皖政办〔2016〕29号)和《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加强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宣政办〔2016〕20号),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财政资金,是指中央和省补助及本级财政安排的各类预算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资金。

第三条财政资金管理要围绕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决策部署,坚持改革创新、立根固本、权责匹配的原则,突出公示、监督、处理三大重点,着力构建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管理机制,不断提高财政资金管理的针对性、操作性和实效性。

第四条财政资金管理要坚持问题导向、实行全面覆盖,重点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


第二章专项资金设立和撤销

第五条专项资金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中央、省、市有关规定设立,符合公共财政投入方向,重点满足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需求。专项资金不得重复设立,不得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用途一致、相近或者性质相似的专项资金,不得设立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不属于本级事权或共同事权的专项资金。

第六条部门代拟或起草地方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得要求设立专项资金。确需设立的,应由主管部门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设立背景、政策依据、绩效目标、执行期限和资金规模等相关资料,经财政部门组织评审论证后报县政府审定。新设专项资金立项申请未经评审论证,不得提交县政府会议研究,财政部门不得安排预算资金。

第七条专项资金经批准设立后,要及时制定资金管理办法。未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的不得分配资金,逾期未制定的取消对应项目。

第八条专项资金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使用绩效达不到预期目标或绩效评价不合格的;特定任务已经结束的;执行进度慢,中央专项资金结转两年以上、省级专项资金结转一年以上的;巡视巡查或审计发现重大问题的,财政部门应停止预算执行,收回预算资金,并报请县政府撤销或调整专项资金。


第三章资金分配和管理

第九条本级预算安排的有明确分配意见的资金,主管部门要根据项目管理需要用款。本级预算安排的需进行二次分配的资金,主管部门要及时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具体的资金分配方案或计划报县政府审批。上级补助的需进行二次分配的资金,主管部门要及时会同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县政府审批后执行。

第十条财政资金分配原则上采取因素法和公式法,确需采取项目法的,要积极采取竞争性分配方式,择优确定支持对象。

第十一条 财政资金投入要围绕重点领域,创新PPP模式、产业基金、购买服务、风险补偿、保险保费补贴、民办公助、公建民营等投入方式,引导更多社会资本投入。

第十二条落实财政资金部门联审机制,对补助对象需要多部门联合认定的或通过多个部门获得同类补助的,主管部门要建立相关部门参与的联审会审制度,综合运用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系统等信息化手段,对补助对象工商信息、税务信息、外贸信息等进行联审比对,并对补助对象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杜绝多头申报、虚假申报、违规申报等现象。

第十三条各部门要建立“制度+科技”的资金申请身份识别制度,凡补助到企业的,一律要求企业提供法人组织机构代码,通过涉企项目资金管理系统申报;凡补助到个人的,一律要求个人提供居民身份证信息,做到发放精准、对象真实、数据可查。

第十四条部门要按照申报审核全程留痕的要求,健全项目资金申报台账,清晰记录所有流程的审核负责人、经办人的审核意见,申报审核资料原则上长期归档保存。

第十五条规范财政资金账户管理。严格预算单位账务管理,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堵塞制度漏洞。完善财政资金拨付程序,加快项目资金支出进度。加强银行账户管理,实行行政事业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审批制度。规范发票使用和现金管理。将“小金库”治理工作纳入财政部门日常监管范围和审计监督范围,坚持常抓不懈,常年接受群众举报,做到有举报必受理,有违纪必查处。压实部门单位主体直接责任,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相互沟通和协调,实现“小金库”案件核查和处理的有效衔接,严格责任追究,对私设“小金库”行为实行“零容忍”。

第十六条规范政府举债融资管理,加快建立以政府债券为主体的举债融资机制,明确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举借。严禁通过财政违规担保和采取保底承诺、回购安排、明股实债等形式变相举借政府债务,防止PPP模式异化走偏造成新的政府债务。

第十七条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举债不得突破批准的限额。政府债务及其资金使用情况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资金绩效管理

第十八条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建立健全财政项目资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按照“花钱要有效、无效必问责”原则,项目资金预算编制同步申报绩效目标、同步审核绩效目标、同步批复绩效目标。

第十九条完善绩效评价制度,根据“谁用款、谁负责”的原则,推进部门绩效自评全覆盖。完善第三方绩效评价机制,引入社会力量开展绩效评价,分类分项制定财政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实施细则,将绩效管理范围覆盖到各级预算单位和所有财政资金。

第二十条推进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对资金管理制度不健全、无责任落实机制、无项目资金支出台账、审计反映问题突出的,要根据绩效评价结果,采取暂缓拨付资金、减少预算安排、撤销调整项目,促进财政资金高效使用。


第五章资金公开公示

第二十一条推进财政资金全程公开,除涉密信息外,财政资金要做到预算、分配、监督全过程公开。财政部门要主动公开政府预决算、资金管理办法、资金分配结果、绩效评价办法等信息。主管部门要主动公开部门预决算,逐项公开项目申报指南、项目管理办法、项目分配结果、绩效评价情况等信息。审计、监察部门要依法公开财政资金审计结果、巡视巡查情况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细化财政公开内容,对涉农补贴类财政资金,主管部门要公示补贴种类、补贴标准、补贴依据、补贴对象、补贴金额、监督电话等重要信息;对补助到企业或其他补助到个人的财政资金,主管部门每年通过集中审核后,汇总公示政府补助资金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加强财政资金分级公示,对分配到乡村的财政资金,实行县乡村三级公示制度,同步公开资金制度、分配结果等信息。实行“墙上+网上”公示管理,财政资金在乡镇服务大厅、村务公示栏等固定场所常态化公示的基础上,同步通过网站、微博、微信等渠道网上公示,并保持长期公开状态,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第六章资金监督和考核

第二十四条加强财政资金全程监督,将所有财政资金全部纳入财政监督和审计监督范围,对重点部门、单位和重大专项资金实行定期轮审制度,实现财政资金立项、审核、分配、使用、绩效情况全程监督。将财政资金管理和使用各个主体纳入财经纪律监察范围,增强财政资金监督威慑效果。实行乡镇财政财务互审全覆盖制度,重点加强惠农补贴发放、村级财务监管等互审监督。

第二十五条强化基层财政监管,进一步健全完善财政资金制度,村级集体所有资金收支账目,由乡镇统一管理,村级开支实行报账制,依法委托乡镇全程监督;乡镇财政资金使用,由县财政统一管理,并动态监控,构建相互制约的有效监督机制。

第二十六条压实财政资金管理责任,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承担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建设责任,主管部门承担资金管理制度细化分解责任,财政资金使用部门承担资金管理制度执行落实责任,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承担资金管理制度监督责任,监察机关承担资金管理制度执行过程中违规违纪行为的执纪问责责任。对财政资金管理制度执行过程中违规违纪行为,资金使用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经办人员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加大违法违纪违规问责力度,对私设“小金库”、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的,以及民生、扶贫等重点领域违法违纪违规问题,依法依规从严处理。对违反财政资金管理制度的主管部门,取消相应项目或压减下年度预算。对骗取套取挪用财政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律追缴违法违规套取的资金,以后年度不得再申请相关资金;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各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办法要求,结合各自工作职责,制定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和资金管理办法,及时清理清除与本实施办法不相符的制度规定。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