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德市生态环境分局拟文《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先作如下解读:
一、决策背景和依据
1.决策背景
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以下简称“新型肺炎疫情”),确保医疗废物得到及时、有序、高效、无害化处置,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
2.决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376号)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 )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甲型H1N1流感疫情医疗废物管理预案》(环办[2009]65 号)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做好全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环境管理工作,请各医疗卫生机构,规范做好医疗废物收集、暂存、转移、转运、处置等工作。
三、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为应对新型肺炎疫情,确保医疗废物得到有效处置,
领导班子召开调度会,确定由污防科主要负责,办公室配合,启动文件草拟工作,上会研讨后,由办公室拟文。
四、工作目标
高度重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环境管理工作,参照应对《甲型H1N1流感疫情医疗废物管理预案》(环办〔2009〕65号)要求,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做好疫情期间医疗废物收集、转运、贮存、处置等工作。
五、主要任务
新型肺炎疫情未发生的情形下,要密切关注疫情发展动态,调查了解本辖区内医疗废物的产生、贮存、转移情况,开展形势分析和研究,做好组织、技术和物质等准备工作。
(一)监察大队负责制订应对新型肺炎疫情医疗废物环境管理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相关指挥协调机构,明确责任分工。督促指导辖区内各医疗机构设立专门机构或组织专人管理医疗废物,负责加强对定点救治医院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贮存活动的监督管理,实行医疗废物产生、转移日报告制度。
(二)各分局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贮存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督促限时整改到位,对存在环境危废行为的依法处罚到位。加强医院污水处理设施以及城区污水处理厂监督和检查力度,确保污水处理设备正常运行,污染物做到稳定达标排放。
(三)环境监测站负责加强新型肺炎疫情期间环境监测工作,督促收治新型肺炎患者的定点医院以及污水处理厂安装上级部门要求开展相应的监测工作。
(四)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单位应加强相关物资储备,包括防护服、防护眼镜、口罩、防护靴,双层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体温测量设施,消毒药品和器具等相关消毒物资,医疗废物包装材料,医疗废物泄漏情况下的应急收集、清理设备。
(五)收治新型肺炎患者的定点医院应制定本院医疗废物应急处置方案,并开展相应的监测工作。
六、创新举措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本市出现第一例新型肺炎确诊或疑似病例)的情形下,要立即启动预案,按照预案要求处置医疗废物。我局对疫情救治定点医院开展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转运开展检查,督促医院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加强医疗废物特别是隔离病区医疗废物管理。
七、保障措施等实质内容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环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各科室职责,落实责任,齐抓共管,确保医疗废物环境管理工作扎实推进。
2.强化部门协作。环境监测站应开展应急环境监测,做好定点救治医院医疗废水处理、污水处理厂、饮用水源地水质、环境空气等的环境监测工作;各分局要积极配合农业等有关部门做好疫情防控过程中畜禽尸体的无害化处置工作。要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将为防治动物传染病而需要收集和处置的废物纳入医疗废物管理,督促产生单位做好无害化处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