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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健委(市中医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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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3MB0uO83680/202003-00048 组配分类: 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市卫健委(市中医药局)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名称: 关于印发政务公开信息审核发布管理制度等三项制度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03-20 发布日期: 2020-03-20
关于印发政务公开信息审核发布管理制度等三项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20 09:59 来源:市卫健委(市中医药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政务公开信息审核发布管理制度》《广德县政务公开监督员管理制度》《社会公众代表列席县政府有关会议制度》三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18日

 

 

 

 

 

 

 

政务公开信息审核发布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政务公开管理,规范信息采集、审核、发布等工作流程,确保发布信息权威性、及时性、准确性、严肃性和安全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按规定应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政务公开的所有行政事业单位。

第二条  县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及政务公开专栏建设、管理、维护等工作。各相关单位是政务公开的实施机构,负责相关需公开信息的采集、审核、发布等工作。

第三条  各单位发布的信息应具有相应的时效性,保证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确保信息来源渠道正规。

(一)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开发布中央文件、国务院文件(含以中央办公厅名义、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印发的各类文件)全文、摘要或消息稿。确需刊登上述信息的,应当从人民日报、新华社等中央新闻单位或中央政府网站转载,并注明出处。

(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开发布省委、省政府文件全文、摘要或消息稿。确需刊登上述文件全文、摘要或消息稿,应当从安徽日报、安徽广播电视台等新闻单位或省政府网站转载,并注明出处。

(三)转载其他机关、单位的文件、电报,应当从文件、电报的制发机关、单位官方门户网站或该机关、单位授权的媒体转载,严禁从未经授权的网站转载。转载页面上要准确清晰标注转载来源网站、转载时间、转载链接等。

第四条  应当公开或需要公开的所有政务类信息在正式发布前,应认真校对和审核;经审核后方可在县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专栏公开经校对和审核把关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第五条  建立健全互联网网站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严格遵循国家秘密法、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坚持“谁发布谁审查”“事前审查”的原则,认真落实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

第六条  县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专栏的信息审核发布实行“三级负责制”。

(一)各单位信息专管员是政务公开网站信息发布和保密审查人员,负责一级审核,在信息的收集、整理、编辑、发布等环节把好关,确保信息格式正确规范、用字准确无误、更新及时到位、链接有效导入。同时,要加强后台账号密钥管理,落实专人负责。

(二)各单位政务公开科室负责同志负责二级审核,对部门信息进行二次审核和修改。确保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来源合法合规,同时对信息是否涉密等进行审核。

(三)各单位分管负责人负责三级审核。对公开内容的政治性、社会效果、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规定等方面做出审核。

第七条  发布关系重大事件和重要舆情的信息,应上报县政务公开办审核并经县政府同意后方可发布。

第八条  各单位在制发正式公文时,要对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和公开方式同时作出规定,实行同步审批,以简化上网发布信息审核程序。

第九条  建立完善的网站信息发布登记归档制度。所有上传信息经审核负责人审核后,要做好制表归档工作,以备核查。

第十条  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各单位不得发布违反国家法律及地方法规的信息,不得发布与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相违背的信息,不得制作、复制和传播各类不健康信息,不得发布虚假信息。

第十一条 县政务公开办定期对各部门已发布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规范性等进行抽查,发现问题,责成部门立即予以更正或删除。县政务公开办加强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和通报。对因账号管理不善、信息审核不严导致政务公开信息内容失实、泄密、引发负面影响的,依法追究责任。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政务公开办负责解释。

 

 

 

 

 

 

 

 

 

 

广德县政务公开监督员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增强政务公开实效性,不断提升政府政务公开水平,根据《关于印发安徽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皖政办〔2017〕18号)、《关于印发宣城市全面推进政务公开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宣政办〔2017〕15号)要求,建立政务公开监督员管理制度。

一、监督员的产生

政务公开监督员应具有广泛代表性,主要从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离退休干部、新闻媒体、基层群众中产生。

二、监督员的条件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处事公正,坚持原则;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能联系实际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较好地发挥监督作用;能经常深入群众,了解和体察民情,倾听社会群众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能及时反馈群众的需求。

三、监督员的职责

政务公开监督员对下列政务公开事项进行监督:

(一)政务公开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是否健全。

(二)政务公开目录是否科学、详细、清晰。

(三)公开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准确、及时。

(四)公开的形式和载体是否恰当、便民。

(五)政务公开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六)政务公开各项工作制度是否落实。

(七)政务公开监督渠道是否畅通,解决所反映问题是否及时。

四、监督员的权利

(一)了解和掌握上级有关政务公开的政策文件和会议精神,并根据有关政策和精神开展监督工作。

(二)有权对全县各单位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政务公开的政策和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意见。

(三)有权对全县各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针对存在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

(四)有权参与有关政务公开工作会议,了解具体的工作部署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有权查阅全县各单位政务公开工作相关档案资料,并根据查阅情况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在履行政务公开监督工作中,有权要求本辖区本单位提供配合做好监督工作。

五、监督方式

(一)通过走访基层单位和群众,收集政务公开监督建议和意见。

(二)通过参加政务公开相关工作会议、调研考察和查阅相关资料等方式收集监督建议和意见。

(三)通过电子邮箱、电话、信函和面谈等形式,向单位或县政务公开办提出监督建议和有关意见。

六、聘任程序

(一)按照行业分类和实际需要,聘请10名政务公开监督员,原则上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2名,媒体代表2名,其他代表2名。推荐单位或部门研究确定拟聘任人选后报县政务公开办。

(二)县政务公开办审定后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三)县政府办公室发放聘书。政务公开监督员聘任期为两年,期满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四)政务公开监督员在聘任期内要求解聘的,应由本人向县政务公开办提出申请,并经同意后自动解聘。解聘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五)聘任期内,不能正常履职或履职不力的政务公开监督员,县政务公开办可视情予以解聘。

(六)解聘后出现的空缺,由县政务公开办按聘任程序增聘,保证监督工作力量。

七、保障措施

(一)县政务公开办负责协调解决监督员监督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及时收集监督员反映的问题和意见,督促有关部门认真解决和整改,并向监督员反馈结果。

(二)县政务公开办为监督员履职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对打击报复或者阻碍监督员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各单位对监督建议和意见分类整理后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向监督员进行通报。

(四) 县政务公开办不定期组织召开监督员座谈会,及时通报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建议和要求。

(五) 县政务公开办负责对政务公开监督员进行动态管理。建立政务公开监督员信息库,通过年度考核,对工作认真负责、成效显著的监督员,提请县政府表彰。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政务公开办负责解释。

 

 

 

 

 

 

 

 

 

 

 

 

 

 

 

 

 

 

社会公众代表列席县政府有关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要求,积极推进我县政务公开工作,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推进政务阳光透明和决策公开,密切政府与群众关系,广纳民意,结合县政府工作规则,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社会公众代表,包括利益相关方、有关方面专家学者、媒体代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法律顾问等人员,以下简称“社会公众代表”。

第三条  涉及下列议题的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县政府专题会议,可邀请社会公众代表列席会议:

(一)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二)涉及我县改革发展的重大政策、重要规划、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事项及重大民生事项。

(三)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改革发展中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

(四)其他有必要邀请社会公众代表列席会议的事项。

第四条  社会公众代表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综合素质,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和较高的参政议政热情。

(二)为人正直,公正无私,善于谏言,有一定的群众基础,能够代表广大群众的意愿。

(三)遵纪守法,无不良行为记录,具有相应的民主政治权利。

第五条  会议筹备与组织

(一)县政府全体会议一般应当邀请社会公众代表全程列席。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县政府专题会议根据议题需要,可邀请社会公众代表参加。凡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各部门集体审议的重大行政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在决策前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召开讨论会或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议题汇报单位应编制社会公众代表列席会议方案,明确列席会议的人员名单,并随同汇报材料一同报送县政府办公室,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同意后,提前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社会公众代表。县政务公开办提前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等公开会议议题。

(二)列席会议的社会公众代表需提前10分钟到达会场,会议召开时间不受列席的代表是否按时到影响。

(三)列席会议的社会公众代表在指定位置就坐,并遵守会议纪律。按议题列席的,在该议题讨论结束后离场。

(四)列席会议的社会公众代表对会议议题的意见和建议,可以在会前或会后以书面形式反映;会议过程中,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代表可根据会议安排发言,承办科室负责对发言内容进行记录,提供会议决策参考。

(五)会议结束后,相关单位应将代表意见采纳情况和会议决定情况反馈给列席会议的社会公众代表,同时在3个工作日内履行政务公开审查程序后交县政务公开办在县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专栏进行公示。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政务公开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