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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30032541450/202202-00008 组配分类: 征收标准
发布机构: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名称: 广德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2-22 发布日期: 2022-02-22
广德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2-22 15:37 来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实施《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文件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重要意义 

 调整征地补偿标准,对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征地补偿工作,推进征地制度改革,维护被征地农民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要充分认识公布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重要意义,正确理解、准确把握规定要求。要通过适当形式向社会全面、准确地宣传调整新征地补偿标准的依据、原则、水平和有关内容,争取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农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二、进一步规范征地程序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严格按照征地告知、调查、确认及听证流程操作。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及时告知被征地农民,充分听取被征地集体和农民的意见,提前显化、预防、化解征地矛盾,凡是在征地过程中征地矛盾突出的地区,一律暂缓或停止征地,确保社会大局的和谐稳定;在征地依法批准后,依法履行“两公告一登记”(征地方案公告、征地补偿登记、补偿方案公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表达权,做好补偿安置听证及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按照省政府最新公布的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在征地过程中,要认真宣传征地拆迁补偿政策,耐心细致地上户做好被征地农民的思想工作,以保护群众利益为前提,多渠道、多方位地为被征地农民和困难家庭提供帮助扶持和民政救济救助。

三、切实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 

凡在2015年3月1日以后批准的征地,一律按新的征地补偿标准进行公告、补偿。2015年3月1日以前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征地,在批准后新标准实施前,已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偿标准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未制定或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且未实施征地,原批准补偿标准低于新征地补偿标准的,按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原批准补偿标准高于新征地补偿标准的,按原批准补偿标准执行。

                                                                                                                       2015年3月13日

 

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皖政〔2015〕2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征地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规定和各地经济发展状况,现将调整后的《安徽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和《安徽省征地统一年产值及补偿标准》(简称新征地补偿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3月1日起,本省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均按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建设用地位于同一年产值或区片综合地价区域的,征地补偿水平要保持一致,做到征地补偿同地同价。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标准,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特殊地类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二、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土地,参照农(林、牧、渔)场所在乡(镇、街道)的区域(区片)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农(林、牧、渔)场周边有多个区域(区片)的,按周边区域(区片)的最高标准执行。

三、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新征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施行前已依法获得征地批准,且市、县人民政府已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偿标准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未制定或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且未实施征地的,按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四、各市、县征地补偿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订,并根据国家规定和各地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各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调整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后执行,调整周期与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周期相同。

五、新征地补偿标准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2015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