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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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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30032541450/202003-00042 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发布机构: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广德市自然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流程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03-19 发布日期: 2020-03-19
索引号: 113417230032541450/202003-00042
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发布机构: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广德市自然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流程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03-19
发布日期: 2020-03-19
广德市自然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流程
发布时间:2020-03-19 10:04 来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广德市自然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流程图





一、线索核查与违法行为制止

自然资源执法监督以动态巡查为主,实行动态巡查责任制,动态巡查分片包干,明确各个区域的巡查责任人。对举报发现、巡查发现、上级交办等发现有明确违法行为发生地和基本违法事实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应填写《违法线索登记表》,载明线索来源、联系人基本情况、线索内容等,并提出初步处置建议,报执法监察大队主要负责人签批。

发现违法行为后,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同时对现场拍照留存。对书面制止无效、当事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将案情书面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将涉嫌违法的事实及制止违法行为的情况抄告发改、规划、住建、供水、供电、工商、公安等相关部门,提请相关部门按照共同责任机制的要求履行部门职责,采取相关措施,共同制止违法行为。

核查结束后,核查人员应当提交核查报告,提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建议。

二、立案

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呈批表》,载明案件来源、当事人基本情况、涉嫌违法事实、相关建议,报局领导批准(10个工作日内)立案,并在自立案起60日内做出处罚决定,复杂案件经执局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0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三、调查取证

1、取证

调查取证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同时应取得以下材料:(要求复印)(1)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法人代表资格证明或授权委托书等);(2)土地、矿山来源资料(包括转征收、预审、供地、先行用地等相关审批资料或土地、矿山取得协议、合同、会议纪要、记录等材料);(3)项目立项、规划、环评、建设等审批资料;(4)违法所得证据及认定材料,包括生产记录、销售凭证等;(5)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2、询问

询问应当制作《询问笔录》,当事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应分别询问。询问开始时,办案人员应当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被询问人诚实作证和配合调查的法律义务,隐瞒事实、作伪证的法律责任以及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案件相关事实包括:时间、地点、原貌及现状、地地类、面积、权属、矿种、采出量、违法所得、实施主体、实施目的、实施过程、后果、相关手续办理情况、其他单位或者部门处理情况、相关资料保存情况等。

询问结束后,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被询问人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的,应当补充或者改正;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当事人、询问人、记录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的,办案人员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有其他见证人在场的,可以由见证人签名。

3、勘测

勘测现场时,应通知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检查的进行,对勘验情况和结果应当制作《现场勘测笔录》,由勘测人员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盖章。勘测现场后及时报地籍测绘科、规划利用科出具地类、规划认定意见。

4、处理意见

承办人在案件调查结束后,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提交《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对违法案件的处理,实行案件审理制度,采取书面或者会议方式进行审理,提出审理意见。审理应当制作《违法案件审理记录》,由参加审理的成员签名。审理中的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案件经审理通过的,承办人员应当填写《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附具《调查报告》和审理意见,报负责人审查。

四、告知和听证

1、告知

在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可以分别成文一并下达,也可以合并一个文书下达,但要把内容也合并。

2、听证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3个工作内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权利。举行听证会,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和第三人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并下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举行听证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笔录》。

五、决定和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留置送达或邮寄送达。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限期改正,可以与行政处罚决定一并作出,也可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单独作出。

依法需要移送公安、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办案人员应当在《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中提出移送公安、检察机关的建议。局领导收到《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不移送的,应当写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决定移送的,应当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附具案件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有关鉴定结论、鉴定意见或者检验报告及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在移送决定批准后24小时内办理移送手续。在移送案件时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同时移送《行政处罚决定书》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证据材料。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同时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及相关材料目录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需要移送监察、任免机关追究责任的,办案人员应当在《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中提出移送监察、任免机关的建议。局领导收到《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后,应当作出是否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不移送的,应当写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决定移送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处理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处分建议书》,附具案件来源及立案材料、案件调查报告、处罚或者处理决定、有关证据材料及其他需要移送的材料。

向有关机关移送案件,应当制作《法律文书送达回证》。受送达人接受移送的案件材料,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盖章。受送达人拒收或者拒签的,送达人详细填写送达回证中的拒收、拒签的情况和理由。

六、催告和强制执行

1、催告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法定期限届满后,被处罚人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下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2、强制执行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被处罚人10日后,如被处罚人仍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制作由局负责人签名的《强制执行申请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连同案卷一并交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时,应当取得法院接收人员签字或者盖章的回执;接收人员拒收或者拒绝签字、盖章的,应当记录申请书是否递交、拒收或者拒签情形。

七、结案

承办人在违法案件处理完毕后,应当根据执行情况填写《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记录》,经批准后结案。

结案后,承办人应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文书、图件及照片等立卷归档。

重大案件和上级交办的案件结案后,应当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