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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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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254145/201911-00566 组配分类: 制度文件
发布机构: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主题分类:
名称: 安徽省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11-15 发布日期: 2019-11-15
索引号: 003254145/201911-00566
组配分类: 制度文件
发布机构: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主题分类:
名称: 安徽省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11-15
发布日期: 2019-11-15
安徽省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9-11-15 00:00 来源:广德县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校舍安全,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07〕16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含县镇)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的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等校舍的维修改造(重点用于D级危房),不得用于偿还债务或挪作他用。
第三条 农村中小学校舍危房等级由房屋安全鉴定部门按照建设部颁发的《危险房屋鉴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zJGJl25-99 {)进行鉴定,并出具《农村中小学校舍安全鉴定报告》。
第四条 根据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在校生人数和校舍生均面积、单位造价、使用年限、地区差别等因素,测定各县(市、区)每年校舍维修改造所需资金,由中央和省级按照5∶5比例共同承担。中央和省补助的专项资金不能满足校舍维修改造需要的,缺口资金由各地自行承担。
从2007年起,省里集中两年时间,统筹安排中央和省级校舍维修改造资金,并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集中完成全省现存的2005年底农村中小学D级危房改造任务。贷款利息由项目县(市、区)偿还,贷款本金从2008年起分配给各县(市、区)的省级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中抵扣。对2005年底D级危房进行集中改造后形成的危房,纳入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解决。
第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集中支付。分配给各地的中央和省级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都要进入财政专户管理,不得下拨乡镇和学校。
第六条 省对各地校舍维修改造实行目标管理与考核,由县(市、区)对本地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实行项目管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会同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定期对辖区内农村中小学校舍进行全面彻底的排查、核实,并在省教育和财政部门指导下,根据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农村中小学校舍安全鉴定报告》,结合中小学布局调整等规划,区分轻重缓急,编制校舍维修改造年度计划,确定本地的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项目及各项目资金预算,并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备案。
县级教育和财政部门应根据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年度计划和项目资金预算,具体负责校舍维修改造项目的实施,并对项目实施进行全程跟踪检查。项目实施和资金安排情况,各地应每半年一次报省教育厅、财政厅备案。
第八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规范和管理制度,组织工程管理和质量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农村中小学校舍的维修改造要因地制宜,本着安全、经济、实用的原则,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建设和施工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建筑设计、施工单位必须具有国家认定的资质,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
第九条 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公示、工程预算和竣工决算审计制度,严格控制支出,提高投资效益。县级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对校舍维修改造项目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条 建立校舍安全预警体系,认真落实校舍定期查勘鉴定制度。中小学校要加强校舍日常安全检查,发现险情及时报告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各地教育、财政部门都要掌握本地区农村中小学校舍安全情况,并及时组织维修改造。
第十一条 各地财政、教育部门要建立校舍安全管理目标责任制度和校舍维修改造资金使用的考评制度,加强校舍安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里将对资金管理和维修改造成效突出的县(市、区)给予表彰奖励,对因工作不力、保障措施不到位或挤占、挪用、截留校舍维修改造资金,造成校舍安全责任事故的,将严肃查处,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各地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