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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56344456-1/201911-00007 组配分类: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发布机构: 市人社局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名称: 广德人社为企服务政策汇编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11-15 发布日期: 2019-11-15
索引号: 56344456-1/201911-00007
组配分类: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发布机构: 市人社局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名称: 广德人社为企服务政策汇编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11-15
发布日期: 2019-11-15
广德人社为企服务政策汇编
发布时间:2019-11-15 00:00 来源:广德县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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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培训

1.就业见习政策...................................................................3

2.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5

3.企业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7

4.招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就业补贴政策...............................8

5.企业、普通劳动者培训相关政策...........................................9

社会保障

  1.  企业参保........................................................................12

7.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单位)享受社保补贴政策..................13

8.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政策..........................................14

9.省有关部门审核通过的重点企业(困难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补贴返还政策.......................................................................15

10.宣城市重点企业(困难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补贴返还政策..16

人才奖补

11.“以工介工、以学介学”暨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奖补实施办法.....................................................................................18

12.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补贴政策.....................................19

13.高技能人才就业补助政策................................................20

14.租房补贴政策................................................................23

15.购房补贴政策...............................................................25

16.设立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政策....................................27

 

劳动关系

17.特殊工时制度审批........................................................29

18.劳动合同签订、续签、变更、解除、终止...........................30

19.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31

 

 

就业培训

  1. 就业见习政策

 一、条件

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实施三年六万青年见习计划的通知》(皖人社秘〔2019〕108号)、《关于进一步扩大就业创业政策覆盖面提高补贴标准的通知》(皖人社秘〔2019〕217号)有关要求,经人社部门认定为就业见习基地的企业,提供适宜见习岗位,吸纳毕业两年内离校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进行3-12个月的就业见习。每月给予见习人员发放不低于2000元的基本生活补助,就业补助资金给予见习企业每人每月1400元的见习补贴、人均100元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一次性)、人均200元见习指导费补贴(一次性)。对见习期满与见习毕业生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且留用人数占当年度见习毕业生50%以上的见习企业,根据吸纳见习毕业生人数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

二、申请材料

(一)申请见习基地所需材料

1.就业见习基地申请报告;

2.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

3.就业见习岗位年度计划表;

4.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党政机关介绍信;

5.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申请见习补贴所需材料

1.就业见习财政补贴申报表;

2.就业见习人员情况汇总表;

3.见习基地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发票及相关凭证;

4.见习人员生活补助发放证明;

5.见习基地上年度见习期满留用人员名单。

三、办理流程

企业在“安徽省阳光就业网上服务大厅”自主申报后,携带上述材料至就业服务局申请、受理、审核,经市财政局审批后,经办机构再公示、办结。

四、咨询方式

就业服务局人才服务科:6027276

 

2.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

 一、条件

根据《安徽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企业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依法按月足额支付岗位人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给予企业五项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缴纳部分),给予劳动者每人每月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的岗位补贴,给予企业每人每月300元的单位岗位补贴。两项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一般不超过3年。公益性岗位吸纳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的另按照吸纳人数给予用人单位每人1000元一次性岗位补助。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后,用人单位继续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每人2000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补助。

二、申请材料

(一)开发公益性岗位的单位所需材料

  1. 《公益性岗位申报表》;
  2. 《广德市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服务项目合同书》;
  3. 单位统一信用代码证或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等。

(二)申请公益性岗位的就业困难人员所需材料

  1. 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复印件;
  2. 《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3.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材料;
  4. 《公益性岗位就业意向申请表》。

(三)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所需材料

  1. 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申报表;
  2. 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花名册;
  3. 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表;
  4. 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社保费单位缴纳部分明细表及保险缴费发票;
  5. 零就业家庭成员证明材料(申请一次性岗位奖励补贴)。

三、办理流程

登录“安徽省阳光就业网上服务大厅”,选择 “宣城市广德县”——“单位办事”——“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单位社保补贴网上申请”模块申请补贴。企业在“安徽省阳光就业网上服务大厅”自主申请后,携带上述材料至就业服务局申请、受理、审核,经市财政局审批后,经办机构再与企业对接并办结。

四、咨询方式

就业服务局就业服务科:6767908

  

  1. 企业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一、条件

根据《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申请材料

1.招用人员持有的《就业创业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不需提供);

2.企业与招用重点群体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企业依法为重点群体缴纳的社会保险记录。

三、办理程序

企业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的材料,经人社部门核实后对持有《就业创业证》的重点群体,在其《就业创业证》上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提交员工《就业创业证》到税务部门,由税务部门及时核算减免税收额度。

四、咨询方式

就业服务局就业服务科:6025916

 

 

4.招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就业补贴政策

 一、条件

根据《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皖人社秘〔2018〕442号)和宣城市人社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稳定就业和支持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宣人社秘〔2019〕281号)文件精神,对用人单位招用领取2个月以上失业保险金人员,签订12个月以上固定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按所招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本期剩余失业保险金的70%,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用人单位最多每人5000元的就业补贴。被招录的领金人员,其应领未领的失业保险金按规定予以保留。

二、申请材料

  1. 招用人员持有的《失业金人员证明》;
  2. 企业与招用领取失业金人员签订的12个月劳动合同(副本),企业依法为领取失业金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记录。

三、办理流程

参保单位在“安徽省阳光就业网上服务大厅”自主申报后,携带上述材料至市人社局综合窗口申请、受理、审核,经市财政局复核后,经办机构再公示、办结。

四、咨询方式

社保局:6020027;人力资源市场:6767908

 

5.企业、普通劳动者培训相关政策

 一、政策依据

《安徽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6〕175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 皖政办〔2019〕24号)、《关于印发就业技能培训工种目录及补贴标准(2019版)的通知》(皖人社秘〔2018〕43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精简证明材料和优化申办程序充分便利就业补贴政策享受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94号)。

二、培训类别

(一)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

1.培训对象

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岗前技能培训的企业新录用人员。

2.政策内容

(1)对企业(含劳务派遣公司)开展的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培训时间由企业根据情况自行安排,可连续进行,也可间断进行,但一个班次的培训一般应在一个月内完成,培训课时不少于60课时,根据培训合格人数,按不低于人均800元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

(2)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工种(项目)不受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目录限制,由企业自主确定后报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可鉴定工种45个)

3.组织方式

企业自主培训或委托社会培训机构实施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培训补贴资金直补企业。

(二)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

1.培训对象

企业在职在岗工作人员(法定劳动年龄内),主要为生产一线的技能岗位员工,且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

2.政策内容

(1)对企业开展的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培训课时不少于60课时,按中级工1500元、高级工2000元、技师3500元、高级技师5000元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

(2)符合条件的职工取得初、中、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全额申领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

(3)支持对劳务派遣人员开展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具体办法由各市制定。

(4)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由《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技能人员类职业(工种)扩大到可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以及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的所有职业(工种)。(可鉴定工种45个)

3.组织方式

企业自主培训或委托社会培训机构实施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培训补贴资金直补企业。

(三)普通劳动者就业技能培训

1.培训对象

贫困劳动者、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称“两后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含新生代农民工、退捕渔民)、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等。

2.政策内容

以上对象均免费进行就业技能培训,并对初次参加技能鉴定的费用予以免除。另外,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参加培训期间,按每人每天50元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对退役士兵技能培训,按人均2400元标准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支持。

劳动者在省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后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的,由培训机构所在地培训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各类培训补贴最多3次,但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

3.组织方式

各乡镇人社所做好培训工作宣传,并自主开展学员报名,根据报名人数和学员参培意向确定培训工种和培训实施机构,经过学员信息比对、递交申请通过后方可进行开班,每个班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60人。

三、咨询方式

就业培训科:6027375、6023926

 

社会保障

6. 企业参保

 一、企业参保费率

养老保险:企业费率16%

工伤保险:一类企业费率0.1%

二类企业费率0.2%

三类企业费率0.3%

四类企业费率0.4%

八类企业费率0.95%

失业保险:企业费率0.5%

二、办理程序

参保企业在税务缴费平台申报、缴费。

三、咨询方式

社保局征缴科:6043360

  

  1. 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单位)享受社保补贴政策

 一、条件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皖人社秘〔2012〕189号)精神,对经认定的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对其与员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从2015年1月起,根据其实际参保缴费职工人数,按每人每月300元标准从就业资金中给予单位社会保险补助,不包括员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单位)招用可以享受其他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员工,应按规定申报社会保险补贴,不得重复申报社会保险补助。

二、申请材料

1.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认定表;

2.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企业依法为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记录。

三、办理程序

参保单位在“安徽省阳光就业网上服务大厅”自主申报后,携带上述材料至市人社局综合窗口申请、受理、审核,经市财政局复核后,经办机构再公示、办结。

四、咨询方式

就业服务局就业服务科:6025916

   

  1. 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一、条件

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做好当前形势下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皖人社发〔2019〕17号)有关要求,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或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缴纳部分),补贴期限不超过12个月。

二、申请材料

1.《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申报表》;

2.《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花名册》;

3.高校毕业生毕业证复印件;

4.劳动合同复印件;

5.小微企业认定报告;

6.企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办理流程

企业在“安徽省阳光就业网上服务大厅”自主申报后,携带上述材料至就业服务局申请、受理、审核,经市财政局审批后,经办机构再公示、办结。

四、咨询方式

就业服务局人才服务科:6027276

 

9.省有关部门审核通过的重点企业(困难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补贴返还政策

 一、条件

1.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可补缴);

2.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地区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且非严重违法失信企业或“僵尸企业”;

3.2018年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同期省城镇登记失业率(2.83%),列入国家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名录的煤炭、钢铁企业裁员率放宽至10%;

4.与工会组织(含企业工会组织)协商制定了稳定就业岗位措施。

二、申请材料

1.失业返还确认书(安徽省阳光就业网上服务大厅自主申报);

2.稳岗就业岗位措施(单位盖章)。

三、办理程序

参保单位在“安徽省阳光就业网上服务大厅”自主申报后,携带上述材料至市人社局综合窗口申请、受理、审核,经市财政局复核后,经办机构再公示、办结。

四、咨询方式

社保局办公室:6029779

 

10.宣城市重点企业(困难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补贴返还政策

 一、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018年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可补缴);

2.2018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同期省城镇登记失业率(2.83%);

3.与工会组织(含企业工会组织)协商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

4.2019年1-5月受外部环境影响,企业进出口额同比下降;

5.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我市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非严重违法失信企业或“僵尸企业”。

二、申请材料

1.《宣城市重点企业认定申请表》;

2.书面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企业生产经营状况、2018年以来受外部环境影响造成生产经营困难的主要原因及应对办法、2018年以来职工变动情况和原因、采取的稳定就业岗位的措施及效果、企业制定的恢复生产经营计划及执行情况等;

3.要求补充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三、办理程序

参保单位在“安徽省阳光就业网上服务大厅”自主申报后,携带上述材料至市人社局综合窗口申请、受理、审核,经市财政局复核后,经办机构再公示、办结。

四、咨询方式

社保局办公室:6029779

 

 人才奖补

 11.“以工介工、以学介学”暨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奖补

实施办法

 一、条件

根据《印发关于对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就业给予奖励等两个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政办〔2019〕49号)文件精神,引荐外地员工首次在我市园区工业企业就业,经社保机构认定就业满三个月的,给予引荐人500元/人的奖励,满六个月再给予引荐人500元/人的奖励;首次返乡在我市园区内工业企业就业的本地员工,经社保机构认定就业满三个月的,给予500元/人的奖励,满六个月再给予500元/人的奖励。

二、申请材料

1.申报员工花名册;

2.所在园区管委会初审结果。

三、办理程序

申请材料报所在园区管委会初审,通过后报市人社局人力资源市场,人社局将比对核实结果反馈至企业,经企业确认后将补助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兑现给企业。

四、咨询方式

就业服务局就业服务科:6025916

  1. 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补贴政策

 一、条件

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做好当前形势下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皖人社发〔2019〕17号)有关要求,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小微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高校毕业生每人3000元的一次性就业补贴。

二、申请材料

1.《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申报表》;

2.《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人员花名册》;

3.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复印件;

4.劳动合同复印件;

5.小微企业认定报告。

三、办理流程

高校毕业生在“安徽省阳光就业网上服务大厅”自主申报后,由企业统一携带上述材料至就业服务局申请、受理、审核,经市财政局审批后,经办机构再公示、办结。

四、咨询方式

就业服务局人才服务科:6027276

 

13.高技能人才就业补助政策

 

安家补贴

一、条件

属于我市急需紧缺的高技能人才,被引进前,其实际工作地、劳动关系建立地、社保缴纳地在广德市以外的地区,与我市地方企业签订不少于5年劳动合同且已工作3年以上、累计缴纳社会保险36个月以上,在广德首次购房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分别给予每人6万元、3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补贴。每年5月、11月由用人单位向我市人社部门进行统一申报。

二、申请材料

1.《广德市“百千万聚才行动”技能人才补贴审批表》《广德市“百千万聚才行动”技能人才补贴申报人员花名册》和承诺书;

2.企业引进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的身份证、户口簿的复印件及取得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市外鉴定站颁发)的原件和复印件;

3.与所在企业签订服务合约的原件和复印件;

4.购房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及在市外和本市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的原件;

5.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证明。

三、办理程序

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携带上述材料至市人社局就业培训科申请、受理,经人才办审核后,经办机构再公示、办结。

四、咨询方式

就业培训科:6027375、6023926

 

薪酬补贴

一、条件

属于我市急需紧缺的高技能人才,被引进前,其实际工作地、劳动关系建立地、社保缴纳地在广德市以外的地区,与我市地方企业签订不少于3年劳动合同且已工作1年以上、累计缴纳社会保险12个月以上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3年内,分别给予每人每年1.2万元、8000元、3000元薪酬补贴。每年5月、11月由用人单位向我市人社部门进行统一申报。

二、申请材料

1.《广德市“百千万聚才行动”技能人才补贴审批表》《广德市“百千万聚才行动”技能人才补贴申报人员花名册》和承诺书;

2.企业引进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的身份证、户口簿的复印件及取得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市外鉴定站颁发)的原件和复印件;

3.与所在企业签订服务合约的原件和复印件;

4.在市外和本市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的原件。

三、办理程序

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携带上述材料至市人社局就业培训科申请、受理,经人才办审核后,经办机构再公示、办结。

四、咨询方式

就业培训科:6027375、6023926

 

 

  

  1. 租房补贴政策

一、条件

根据《广德县“百千万聚才行动”安居保障等政策的实施细则》(广人社秘〔2019〕52号)有关要求,对新落户的(不含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55周岁以下的正高级职称人才、45周岁以下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及副高级职称人才、35周岁以下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30周岁以下的全日制本科生(技工院校技师班毕业生),与我市地方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在广自主创业)且已工作1年以上,累计缴纳社会保险12个月以上,家庭在我市无自有住房且在广德租房的。最长可申请租住人才公寓3年;不能入住人才公寓的,3年内,分别给予每人每月1500元、1000元、800元、500元的租房补贴。

二、申请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毕业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证明;

2.与所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自主创业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3.承租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4.承租房屋合同(协议);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程序

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携带上述材料至就业服务局申请、受理,经人才办审核、财政局审批后,经办机构再公示、办结。

四、咨询方式

就业服务局人才服务科:6027276

 

  

  1. 购房补贴政策

一、条件

根据《广德县“百千万聚才行动”安居保障等政策的实施细则》(广人社秘〔2019〕52号)有关要求,对新落户的(不含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55周岁以下的正高级职称人才、45周岁以下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及副高级职称人才、35周岁以下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30周岁以下的全日制本科生(技工院校技师班毕业生),与我市地方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在广自主创业)且工作和缴纳社会保险满3年,在广德购买首套商品房。正高级职称人才、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及副高级职称人才、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双一流高校全日制本科生和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生,分别给予每人15万元、10万元、6万元、5万元、2万元一次性补贴。

二、申请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毕业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证明;

2.与所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自主创业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3.购房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流程

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携带上述材料至就业服务局申请、受理,经人才办审核、财政局审批后,经办机构再公示、办结。

四、咨询方式

就业服务局人才服务科:6027276

 

 

  1. 设立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政策

 一、条件

各类企业、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以及市级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留学人员创业园等园区申请设立省级工作站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2.具有一定的规模,并具有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相应等级的科技研究开发机构;

3. 拥有高水平的研究队伍,具有创新理论和创新技术的博士后科研项目;

4. 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对属于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可优先申请设站。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设站。

二、申请材料

1.《设立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申报表》;

2.营业执照,企业利润表(近三年),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近三年),企业技术中心证书,科技奖项证书,重点产品证书,发明专利证书,实用新型专利证书,高水平研究人员学历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三、办理程序

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设立,由拟设站单位提出申请,按属地原则送设区市、省直管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初审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批准。

四、咨询方式

事业单位和专技科:6040320

 

劳动关系

17.特殊工时制度审批

一、申请材料

1.企业非标准工时制度审批表;

2.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申请报告;

3.拟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实施方案;

4.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组织对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实施方案的书面意见及公示情况报告;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办理流程

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携带上述材料至劳动监察大队申请、受理。

三、咨询方式

劳动监察大队:6819371

 

  

  1. 劳动合同签订、续签、变更、解除、终止

 一、办理流程

申请单位登录“安徽省阳光就业网上服务大厅”自主申报后,由市人社局具体受理部门在后台予以审核。

二、咨询方式

人社综合服务窗口:6976200

 

  

19.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一、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摘录)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条例》摘录)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