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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数据资源局(市政务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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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34968045/201911-00003 组配分类: 制度文件
发布机构: 市数据资源局(市政务服务局) 主题分类:
名称: 关于印发《广德县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11-12 发布日期: 2019-11-12
索引号: 734968045/201911-00003
组配分类: 制度文件
发布机构: 市数据资源局(市政务服务局)
主题分类:
名称: 关于印发《广德县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11-12
发布日期: 2019-11-12
关于印发《广德县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1-12 00:00 来源:广德县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县直各单位:

为全面推进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规范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广德县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德县财政局                  中共广德县委宣传部

 

                                                                            2019年4月22日

 

 

广德县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规范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德县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用于争创全国文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采购、服务等支出。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县创建办共同负责管理,县财政预算单列。其他财政资金已经安排事项,专项资金不再重复安排。县创建办主要负责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审查、项目的指导督促、项目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组织检查验收;县财政局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筹集、拨付和资金监督检查;资金申请单位主要负责项目的实施。

第二章使用原则与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遵循统筹安排、重点支持、管理规范、注重绩效原则。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县创建办(含市民素质提升组)日常考核、宣传、活动和工作经费;

(二)县创建指挥部政委、指挥长及常务班子领导现场调度或因创建需要新交办创建任务;

(三)因全国文明城市测评需要,落实工作任务,以及用于职能交叉、工作扯皮的应急性临时性零星创建任务;

(四)创建工作中其他相关支出。

第三章资金的申请、拨付和使用

第六条  资金使用单位向县创建办提交资金申请报告,由县创建办、县财政局联合提出初审意见,经县创建指挥部常务班子会议研究通过后执行。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申请拨付按预算资金管理程序执行。

第八条  资金使用单位必须按照资金申请报告的内容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在项目执行过程中,确需变更具体项目使用方向或资金规模的,应报县创建指挥部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涉及人员支出的项目应符合相关津贴补贴规定。

第十条  符合政府采购要求的项目应当按相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结转和结余,按照县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核算,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自觉接受县创建办、财政局、审计局的监督监察。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创建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