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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253839/201911-00077 组配分类: 制度文件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名称: 关于印发《广德县中央、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实施及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13-06-20 发布日期: 2013-06-20
索引号: 003253839/201911-00077
组配分类: 制度文件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名称: 关于印发《广德县中央、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实施及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13-06-20
发布日期: 2013-06-20
关于印发《广德县中央、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实施及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6-20 00:00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关于印发《广德县中央、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实施及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和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确保专项资金取得实效,依据《安徽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环然[2012]11号)、《安徽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环财函[2012]1156号)和《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验收考核办法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申报

(一)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前必须按照要求编制材料进入省级项目库。

    (二)项目可研报告治理方案务必符合实际,切实可行,应严格按照《安徽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支持项目的范围编写。

(三)需编制的材料:项目建议书、立项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专家评审意见。

二、项目实施

(一)项目地要委托县招投标机构,按照项目实施计划和上级批复文件,组织项目工程的设计、招投标,设计完成并经县环保局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招投标。

(二)投标人须具备环境污染治理资质证书,同时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或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三)中标单位必须在招投标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与业主签订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并将合同报县财政局和环保局备案。未完成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备案的,不得进场施工。

(四)项目实施计划内容一经审查批准,不得调整。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实施计划及设计的标准要求建设,不得降低治理目标要求、压缩投资规模等。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工程监理制度,确保工程质量。业主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实施工程监理,同时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接受县环保局监督。

(六)项目施工前要求做好项目区公示标牌、项目区环境保护宣传牌。项目区公示标牌内容包含项目资金来源,项目主管单位、项目建设内容,项目实施效果(群众观感为主)。宣传牌制作严格按照县环保局制定的标准制作。

(七)资金实行专账管理,由县财政局对中央、省及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统一进行专账管理,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

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计划、实施合同以及实施进度,凭合法有效支出凭证提出报账申请,县环保局负责审核工程量,核定拨付金额数量,由县财政局负责按核定数量拨付,总项目款拨款达到合同总额的75%时,停止拨款。工程完工后实施主体立即向县审计局提供财务审计所需资料,申请审计。审计后,资金拨付预留审计额的10%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质保到期并通过业主单位、环保局验收后再行支付。

设计方案未经县环保局审核同意或施工合同未报县环保局、财政局备案的资金不予拨付。

三、项目验收

(一)项目实施主体应在项目实施完成后30日内向县环保局、财政局提出验收申请,进行初步验收。县环保局、财政局按照上级验收要求组织验收工作。

(二)验收内容:

1.项目建章立制情况。包括:项目实施计划编制方案、有关项目具体承担单位任务和要求的规定,项目所在地乡镇、村设立工作机构或专人负责项目实施等文件。

2.项目计划完成情况。包括:项目建设内容完成、项目工程建设质量、项目治理前后的有关监测数据等内容。

3.项目建设管理情况。包括:义务监督员、工程招投标制、大宗物资政府采购制、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检验等制度和规定的执行情况。

4.项目信息宣传情况。包括:项目公示制、建设内容标识、项目宣传、信息报送等。

5.项目运行管理情况。包括:长效机制建立、项目运行管理制度建设、运行机制、管护措施落实、运行费用筹集、污水处理监测数据、档案管理等。

6.项目建设成效情况。包括:项目建成后的社会、经济、环境效益、群众满意度、示范带动作用情况等。

(三)申请验收考核应提供以下材料:
1.乡镇人民政府申请验收报告及项目实施工作总结;

2.《安徽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验收表》;

3.项目实施计划、设计方案和相关图纸;

4.项目实施前后和污水处理有关监测报告;

5.项目单项工程监理和质量验收报告;

6.财务决算及审计报告;

7.宣传信息方面的相关资料;

8.反映资金和项目管理,以及项目运行管理、成效、群众满意度等相关证明材料。

                

 

广德县环境保护局   广德县财政局

        2013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