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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253759/201911-00061 组配分类: 制度文件
发布机构: 市公安局 主题分类:
名称: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18-04-10 发布日期: 2018-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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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制度文件
发布机构: 市公安局
主题分类:
名称: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18-04-10
发布日期: 2018-04-10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4-10 00:00 来源:广德县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财教〔2018〕171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十三五”时期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地方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安排以及下达2017年资金的通知》(财综〔2017〕47号)精神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规定,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研究制定了《安徽省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学

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财综〔2012〕15号)、《财政部关于“十三五”时期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地方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安排以及下达2017年资金的通知》(财综〔2017〕47号)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十三五”时期通过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共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教育厅将专项资金分配下达到市县,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教育厅负责指导市县编制项目规划,审核市县申报材料,会同省财政厅审定后,制定全省2017-2020年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学前教育发展项目规划及分年度实施计划,同时推动项目组织实施,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和绩效评价。项目规划及分年度实施计划由省财政厅报财政部备案;市县教育、财政部门具体负责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遵循“省级统筹、县区实施;突出重点、奖补结合;公平公正、规范透明”的原则,并自觉接受审计、监察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覆盖全省,并向国家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等32个县区(以下简称贫困地区),特别是9个深度贫困县予以倾斜。

第六条 结合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等各级财政相关资金和项目,统筹安排专项资金项目规划,按贫困地区和其他地区分类支持,确定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第七条 贫困地区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奖补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通过奖补的方式,补助其维修、改扩建园舍和配备必要的玩教具、保教和生活设施设备,帮助提升保教质量。

第八条 其他地区专项资金,与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统筹实施,主要用于支持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配备必要的玩教具、保教和生活设施设备,进一步扩大公办幼儿园教育资源。

第九条 专项资金奖补支持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必须是按照《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扶持和规范普惠性幼儿园发展的意见》(皖教基〔2017〕23号)进行认定并挂牌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未进行认定挂牌的民办幼儿园及各类看护点不纳入支持范围。

第十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从《安徽省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7-2020年)》确定的项目库中遴选,优先支持纳入《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基层基本公共服务功能建设的意见》(皖发〔2017〕39号)确定的基本公共服务学前教育项目。未列入《安徽省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7-2020年)》项目库、但符合当地学前教育布局规划的公办幼儿园建设项目,各地可结合实际纳入支持范围。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拨付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按照因素法分配专项资金,因素分基础与投入因素、绩效与管理因素两大类。具体子因素按专项资金不同用途进行分类设置,其中:

支持贫困地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资金子因素包括学前教育幼儿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园幼儿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数在民办幼儿园中占比、专项资金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项目任务完成情况、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等。

支持其他地区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资金子因素包括学前教育幼儿数、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规划项目数、幼儿园生均公共财政预算事业费支出、专项资金支持新建和改扩建公办幼儿园项目进展情况、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等。

因2018年为项目实施起始年度,自2019年起,将上一年度项目任务完成及资金使用管理绩效情况纳入分配因素。

各因素数据主要通过相关统计资料、各市县资金申报材料以及考核结果获得。

第十二条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预算(含提前下达预算指标)下达我省后,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在30日内按照预算级次将预算合理分配,下达到市县,并就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出明确要求,同时抄送财政部驻安徽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十三条 市县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当在收到上级预算文件后的30日内,将专项资金按项目规划分配落实到具体项目或者幼儿园,资金分配结果应当同时录入学前教育相关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确保专款专用。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应该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

第四章 资金申报与管理

第十五条 县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15日前,向市财政、教育部门报送当年专项资金申报材料;市财政、教育部门审核汇总后,于每年3月底前,向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报送当年专项资金申报材料。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对各市专项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及时上报财政部,并抄送财政部驻安徽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申报材料主要内容包括:

(一)上年度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主要内容包括上年度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组织实施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市县财政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项目实施成效、问题分析及对策。

(二)当年专项资金安排使用计划,主要内容包括当年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情况、项目实施计划和绩效目标、重点工作任务和推进措施,绩效目标要明确、具体、可考核。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申报材料作为开展绩效评价和资金分配的依据之一。逾期不提交申报材料的市,在分配当年资金时,“绩效与管理”因素相应作扣减处理。

第十八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建立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库,统筹组织、指导协调各市县项目管理工作。市级教育、财政部门加强对所辖县区项目管理的督促指导。县区教育、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分配拨付、组织实施、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原则上应在专项资金下达到市县后两年内完成。若有结余资金,由市县财政部门统筹安排用于学前教育,并在下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材料中专篇说明具体情况。

第二十条 项目预算下达后,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时,按规定履行项目变更和预算调剂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实施专项资金支持的园舍及设施建设维修类项目,属于基本建设的,应当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相关建设标准和要求,项目要符合抗震、消防和综合防灾要求,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要及时办理验收和结算手续,同时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和设施设备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 “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项目”标识。

第五章 绩效评价与监管

第二十四条 建立绩效评价制度。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各市县项目实施进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工作方案另行制定)。各市县制定的项目实施计划和绩效目标将作为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对各市县进行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分配各市县资金的依据。市县教育、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五条 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将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各级教育部门应当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及效果进行定期检查。各幼儿园应当强化内部监管,自觉接受外部监督,配合审计机关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纳入每年重点审计内容,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聘请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参与监督检查、绩效评价。

第二十六条 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市县财政部门会同教育部门要按照财政预算公开的总体要求,通过部门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示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总体规划、年度资金安排等情况。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幼儿园,应当全程公开项目立项、实施和验收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要建立“谁使用、谁负责" 的责任机制。严禁将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人员津补贴等支出。对于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复核过程中,违反规定分配资金或者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补助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和修订。各地财政、教育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当地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或者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