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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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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254145/201911-00619 组配分类: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发布机构: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主题分类:
名称: 广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乡规划领域公共服务清单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11-24 发布日期: 2019-11-24
索引号: 003254145/201911-00619
组配分类: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发布机构: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主题分类:
名称: 广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乡规划领域公共服务清单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11-24
发布日期: 2019-11-24
广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乡规划领域公共服务清单
发布时间:2019-11-24 00:00 来源:广德县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乡规划领域公共服务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机构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1 城乡规划草案的公告 总体规划科 城乡规划草案的公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2.《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在固定场所、政府网站等向社会予以公告,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2 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总体规划科
各分局
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八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3 公布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 详细规划科
各分局
公布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八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第四十条第三款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2.《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机关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固定场所、政府网站等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依法应当公开的城乡规划信息资料;特殊情况需要的,也可以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开。
4 城乡规划信息资料公布 总体规划科
详细规划科
建设工程科
各分局
城乡规划信息资料公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八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第四十条第三款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2.《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机关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固定场所、政府网站等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依法应当公开的城乡规划信息资料;特殊情况需要的,也可以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开。
5 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资料查阅服务 办公室 建设工程科 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资料查阅服务 《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款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将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材料存档。公众可以依法查阅存档的材料。
6 城乡规划行政许可证件遗失补办服务 详细规划科
建设工程科
各分局
城乡规划行政许可证件遗失补办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三十八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7   建设工程科 房屋规划认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