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社区)、乡直各单位:
现将《卢村乡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9年9月18日
卢村乡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
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广德市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卢村乡森林防火应急预案》,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指挥机构
成立卢村乡森林防火指挥所,在卢村乡人民政府领导下,全面负责本乡森林防火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贯彻执行并监督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和相关措施的实施;
2、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和教育;
3、组织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
4、组织做好森林防火安全检查和森林火灾应急准备;
5、统一指挥森林火灾的扑救,督促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和责任追究;
6、组建和培训森林消防队伍;
7、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按照职能分工,乡森林防火指挥所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如下:
自然资源和规划所(乡森林防火指挥所办公室):负责指挥所日常工作,以及野外用火监督管理、值班调度、防火培训演练等项工作。
武装部:负责组织民兵参与扑救森林火灾。
森林派出所:负责森林防火监管和森林火灾案件查处。
公安派出所:负责维护扑火现场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
党政办:保持与火灾现场及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联系,提供扑火应急物资和交通保障。
文化广播站:积极开展森林防火公益宣传,按照规定公布森林火险预测预报。
民政所:负责森林火灾善后处理工作,组织对受灾群众的救济安置和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抚恤。
卫生院:负责及时抢救火灾受伤人员。
中小学校:负责在校学生的森林防火宣传。
二、森林火灾应急处理
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按起火地点、燃烧时间、危害程度及扑救情况实行市、乡、村三级指挥,各负其责,逐级行使职权。
1、Ⅰ级预案,由发生森林火灾的村处理。
①初发的一般森林火灾,过火面积在5亩以下的森林火灾;
②村交界地段的森林火灾,主要由火源所在村负责组织指挥扑救,邻村应积极支援并协助扑救。
2、Ⅱ级预案,由乡森林防火指挥所统一处理,村配合。
①火场持续1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过火面积5亩以上尚无法扑灭的;
②森林火灾跨村的;
③森林火灾发生在居民区、重要设施和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国有林场周边的;
④生态公益林发生森林火灾的。
3、Ⅲ级预案,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处理,乡、村配合。
①火场持续6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②火场跨乡行政界线的森林火灾;
③烧毁森林面积10公顷以上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④发生在市界、省界,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⑤直接威胁到居民区、重要设施和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国有林场的森林火灾;
⑥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⑦其他需要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直接指挥扑救的森林火灾。
三、火情报告制度
凡初发森林火灾,所在村应立即派人到起火现场,弄清起火准确方位,判断林火危害趋势等情况,就近组织群众扑火,同时将火情报告林业站。林业站接到火情报告后,应立刻报告乡森林防火指挥所领导,由指挥所领导根据预警分析、火情来势,按照Ⅰ级预案、Ⅱ级预案、Ⅲ级预案的级别分别启动,同时向市防火办报告火情。对达到Ⅲ级预案的森林火灾,应立即向市防火办报告,并向相邻乡镇和有关单位通报。
四、人员准备和部署
各村组建以村干部、民兵为主的义务扑火队,负责火灾初期扑救、指引道路、运送扑火物资、清理看守火场等;乡建立森林消防队,负责本乡森林火灾扑救工作。不得动员老弱病残和妇女儿童参加扑救森林火灾。
五、应急预案的启动
Ⅰ级预案的启动:各村初发森林火灾时,由村主要领导负责指挥,就近组织人员扑救,并立即将火情报告林业站。
Ⅱ级预案的启动:林业站接到火情报告后,应立刻报告指挥所领导,并通知乡森林消防队待命。根据火情分析,对符合Ⅱ级预案启动条件的,立即组织森林消防队赶赴火场扑救,并将火情报告市防火办。必要时设立前线指挥所,由乡领导负责现场统一指挥。
Ⅲ级预案的启动:乡森林防火指挥所领导接到符合Ⅲ级预案启动条件的火情报告后,立即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并接受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指挥。
六、前线指挥所的职责
1、了解掌握火情,确定火场准确位置和进入火场路线;
2、制定扑火方案,统一发布命令;
3、进行扑火人员编组,下达扑救任务,并保持通讯联系,采取有效对策,实施正确指挥;
4、组织食品、饮用水供给和扑火工具调配;
5、向上级报告火场扑救情况,执行上级有关指示;
6、明火得到有效控制后,组织火场清理,清点扑火队人数,有组织地撤离火场。安排所在村留够人员看守火场,防止死灰复燃。
七、森林火灾善后处理
森林火灾发生后,森林派出所及时查明起火原因和肇事者。火灾扑灭后,森林派出所和林业站及时查明火灾损失。依法追究肇事者的法律责任。
八、责任追究
乡森林防火指挥所成员单位负责人为所在单位主要责任人,村委会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发生较大森林火灾,依照《安徽省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追究相关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