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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德县远升塑业有限公司年产10万件(EPS)泡沫制品项目(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前公示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时间:2022-11-10 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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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广德县远升塑业有限公司年产10万件(EPS)泡沫制品项目(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的严肃性、公正性及公众知情权,现将该项目环评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至宣城市广德市生态环境分局。

联系科室:宣城市广德市生态环境分局项目政务服务科

电话:0563-6975571

地址:广德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投资项目5号窗口

项目名称:年产10万件(EPS)泡沫制品项目(重新报批)

建设地点:安徽省宣城市广德市杨滩工业园区

建设单位:广德县远升塑业有限公司

环评单位:安徽晋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概况:广德县远升塑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513日,选址于广德市杨滩镇工业区215省道南50米,现有“年产10万件(EPS)泡沫制品项目”于20161219日获得广德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备案表(项目备案:[2016]89号),20172月委托安徽中环环境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并于2017428日取得原广德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广德县远升塑业有限公司年产10万件(EPS)泡沫制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广环审[2017]58号)”。现因原环评设计的产品方案、设备及原辅材料用量发生了调整,需调整环境影响报告,故重新报批。

主要环境影响及对策措施:

1)废水

项目产生的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化粪池+地埋式污水处理装置处理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2021)表1中水田作物中标准限值要求后用于附近农田灌溉,不排入外环境,锅炉浓水、循环冷却水和软水制备浓水直接排入脱硫塔,为脱硫工序提供用水,脱硫废水经过沉淀+絮凝处理后达到誓节镇第二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运输至誓节镇第二污水处理厂处理誓节镇第二污水处理厂处理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

(2)废气

项目生物质锅炉产生的废气在锅炉内通过SNCR脱硝技术处理后,尾气经过多管旋风+布袋除尘+单碱法脱硫处理后由一根3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项目EPS粒子在发泡、成型、切割等工段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废气通过固定工位集气罩收集合并通过一套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理经一根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发泡、热压成型、切割产生的NMHC、苯乙烯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5中二级标准要求,苯乙烯、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相应的标准要求。NMHC厂界无组织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9中相应的标准要求;有机废气同时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特别排放限值要求,苯乙烯、臭气浓度无组织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新扩改建标准。生物质锅炉颗粒物、SO2NOx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的特别排放限值要求,SNCR脱硝产生的氨气参照执行《火电厂氮氧化物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10]10号中SNCR逃逸氨控制标准,格琳曼黑度控制在1级及以下,成型生物质颗粒燃烧废气在布袋除尘器作用下,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的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格琳曼黑度控制在1级及以下。

3)噪声

设备减振、合理布局、墙体隔音等。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项目施工期场界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相关要求。

4)固体废弃物

项目营运期固废主要包括生活垃圾、收集尘、边角料、不合格品、灰渣、石膏、废包装材料、脱硫石膏、污泥、废活性炭、废树脂等。其中,生活垃圾、污泥交由环卫部门处理;收集尘委外处理;边角料、不合格品、灰渣、石膏、废包装材料、脱硫石膏综合处理;废活性炭、废树脂属于危废,由企业收集暂存至危废仓库,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

综合结论: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地方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的要求;选址于安徽广德市杨滩镇工业区,选址合理;建设内容及规模符合国家、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范、政策要求,符合“三线一单”要求;生产过程中工艺和设备先进;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处理措施可行,项目污染物排放可实现最大程度地削减,能够实现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要求,不会降低区域环境功能质量要求。只要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风险防范措施,从环境影响角度考虑,该项目建设可行。

有关部门意见:项目备案、环境影响审察表、项目建议书

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书面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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