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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德东科技有限公司年产75万套户外用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前公示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时间:2020-10-22 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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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德东科技有限公司年产75万套户外用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审批前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安徽德东科技有限公司年产75万套户外用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的严肃性、公正性及公众知情权,现将该项目环评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至广德县环保局窗口。
   
联系电话:0563-6975571(兼传真)
   
地址:广德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242200
   
项目名称:年产75万套户外用品项目
   
建设地点:广德市经济开发区西区
   
建设单位:安徽德东科技有限公司
   
环评单位:安徽力孚建设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概况:该项目位于广德市经济开发区西区建设性质为新建,本项目新建1个生产车间,以及办公楼1

主要环境影响及对策措施:

(1)地表水环境影响

生活污水经已建好的隔油池、化粪池预处理后纳管至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标准后,达标排放;水洗废水定期清掏沉渣并添加清洗剂,该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2)大气环境影响

底漆打磨粉尘单独通过袋式除尘设施处理,切割、打磨粉尘和焊接烟尘通过袋式除尘设施处理,最终合并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喷塑过程中产生的粉尘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对外界环境影响很小。

喷漆房烘干燃烧废气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经一根15m高排气筒(DA003)高空排放。天然气燃烧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能够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3重点地区燃气锅炉标准要求,其中氮氧化物执行安徽省大气办关于印发《安徽省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皖大气办[2020]2号)中燃气锅炉排放限值要求,其中氮氧化物执行“2020年底前,城市建成区燃气锅炉基本完成低氮改造,原则上改造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50毫克/立方米”

由于喷塑固化燃烧废气直接由管道引入固化机中,则燃烧废气与固化过程产生的VOCs合并经一根15m高排气筒(DA004)高空排放。

喷塑固化燃烧废气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天然气燃烧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能够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3重点地区燃气锅炉标准要求,其中氮氧化物执行安徽省大气办关于印发《安徽省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皖大气办[2020]2号)中燃气锅炉排放限值要求,其中氮氧化物执行“2020年底前,城市建成区燃气锅炉基本完成低氮改造,原则上改造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50毫克/立方米”

固化过程产生的VOCs通过2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有组织排放VOCs满足天津市地方标准《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14)表2新建企业排气筒污染物排放限值中其他行业VOCs排放标准;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参照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14)表5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其他行业标准。

喷漆车间喷漆废气,喷漆房微负压收集后由过滤棉+2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1115m高排气筒排放(DA004),满足《天津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14)中表2新建企业排气筒污染物排放限值中家具制造行业VOCs排放标准;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参照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14)表5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其他行业标准。

根据大气专题分析结果,1、本项目建成运行后,有组织废气颗粒物、VOCsSO2NOX能够满足相关排放标准要求,最大落地浓度分别为32.919000mg/m325.926875mg/m30.506124mg/m31.637460mg/m3,占标率为7.32%2.16%0.10%0.65%;无组织废气颗粒物、VOCs最大落地浓度分别为419.070000mg/m351.863756mg/m3,占标率分别为9.13%4.32%。总体上,项目污染物排放对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的影响较小。

2、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参照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14)表5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其他行业标准,颗粒物、甲苯、二甲苯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3、项目建成后,下风向最近敏感点VOCs、甲苯、二甲苯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 2.2-2018)附录D其他污染物空气质量浓度参考限值;颗粒物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的二级标准,项目对敏感点影响在可接受范围内;

4、项目无需设置大气防护距离,但需在厂界外,本项目需在生产车间设置环境保护距离为100m项目以厂界东侧为边界设置环境保护距离90m,厂界南侧为边界设置环境保护距离90m,以厂界西侧为边界设置环境保护距离95m,以厂界北侧为边界设置环境保护距离60m。本项目环境保护距离范围内没有居民,符合要求。项目环境防护距离包络线图见附图7

(3)声环境影响

项目噪声源主要是车间设备、喷枪等,噪声级介于60~110dB(A)经减振、消声、厂房隔声后,项目厂界噪声排放可满足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要求,本项目建设对区域声环境的影响较小。

(4)固体废物影响

喷塑工段收集的粉尘作为原料回用,布袋收集粉尘、边角料外售,废油漆桶、废活性炭、废过滤棉及底漆打磨工段收集的粉尘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生活垃圾环卫清运。采取以上措施后,本项目固体废物可得到合理处置,不会造成二次污染,不会对周围环境及人体造成不良影响。

 


有关部门意见:项目可研报告等。
   
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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