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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被胁迫出具百万欠条?法院判决:驳回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0-08-28 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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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开公司,因部分公司费用产生分歧,声称在被胁迫情况下出具百万欠条,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百万欠条。日前,广德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该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驳回原告万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2016年6月,万某与陈某、许某、李某签订了《合作协议》,租用广德某公司车间及仓库生产、销售食品添加剂。万某负责销售,其余三人负责生产。2019年5月5日,陈某以三年账目没有及时核对清算,且万某需承担合作租用的广德某公司车间仓库的土地使用税为由,用桑坦纳汽车将公司大门拦住,不让万某合作业务单位的两辆装满货物货车开走。双方协商,就2017年至2019年的账目进行核算,根据核算结果,万某向陈某出具了一份1081262元货款的欠条。

庭审中,万某承认是在2019年5月5日当天上午出具的欠条,认为陈某的用汽车堵住公司大门不让运输货物车通行的行为严重影响其和合作单位的继续合作,继而严重影响自己的名誉和经济利益,其在核算单上签字以及书写欠条的行为,是在装有货物的车辆被陈某堵住的情况下做出,属于被胁迫状态下出具的,并非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而陈某辩称事发当天双方有争议是正常,双方是在办公室进行商谈并就需要讨论的问题达成一致,进行核算,以此形成了核算过程文件及欠条。

法院经审理查明:欠条系在对2017年到2019年的账目进行核算后由万某出具。对于销售货物的货款,双方都认可,只是对于核算单中的固税及其他费用由谁承担产生了分歧,所以欠条不是无中生有,而是客观存在的。万某的人身自由在并未被限制的情况下,陈某及仓管对装有货物的车辆进行拦堵的行为,并不足以威胁到万某的生命健康、名誉、荣誉、财产。故认定万某在出具欠条时不存在法律上的被胁迫情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万某不服,提出上诉。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市法院)

(广德普法专栏投稿邮箱:sifaju@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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