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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提供虚假证据 当事人受罚

阅读次数: 作者:胡庆薇 信息来源: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0-07-06 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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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德市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因原告李某某向法庭提交虚假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对其处以1000元罚款。

2020年5月,原告李某某向广德法院起诉,称2010年6月20日,被告陆某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其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条,承诺于2010年12月前还清。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按约定履行偿还义务,此后经多次催要,被告也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2016年2月5日,为明确陆某某尚欠原告借款的事实,陆某某再次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

为证明其主张,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两份借条复印件,落款日期分别为2010年6月20日、2016年2月5日,以证明此借款事实。该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却主张2016年出具的第二份借条不是自己所写。

经过法官严肃询问,李某某承认,因这笔2万元的借款一直未能追偿到位,其与妻子经常为此事发生争吵。2016年2月5日,因借条到期,陆某某又一直不肯出面还款,为了好向妻子交差,李某某自己写了一张借条,将原来的借款事实重新书写了一遍。后在起诉状中,为规避诉讼时效、证明其主张,又谎称是被告重新出具的借条。

经广德法院法官批评教育后,李某某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出具了悔过书。鉴于其未扩大借款金额及认错态度良好,广德法院依法决定对李某某罚款1000元,李某某目前已缴纳全部罚款并申请撤诉。(广德市人民法院)

(广德普法专栏投稿邮箱:sifaju@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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