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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扶助对象的四个基本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三级以上)
特别扶助金标准:5400元/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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