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市原有哪些慢性病病种?
常见慢性病病种40种:高血压(Ⅱ、Ⅲ级)、慢性心功能不全、冠心病、脑出血及脑梗死(恢复期)、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溃疡性结肠炎和克罗恩病、糖尿病、甲状腺功能亢进、甲状腺功能减退、癫痫、帕金森病、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重症肌无力、结核病、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硬皮病、晚期血吸虫病、银屑病、白癜风、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白塞氏病、强直性脊柱炎、肌萎缩、支气管哮喘、精神障碍(非重性)、肾病综合征、弥漫性结缔组织病、脑性瘫痪(小于7岁)、视网膜黄斑变性、溶血性贫血、前列腺增生、慢性萎缩性胃炎、脑垂体瘤、慢性胰腺炎、慢性骨髓炎、高尿酸血症、腰椎间盘突出、自身免疫性肝病、天疱疮、慢性肾脏病(非透析治疗)
特殊慢性病病种20种: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血友病、精神障碍(重性)、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期)、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心脏瓣膜置换术后、血管支架植入术后、肝硬化(失代偿期)、肝豆状核变性、系统性红斑狼疮、淋巴瘤、骨髓瘤、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心脏冠脉搭桥术后(抗排异治疗)、心脏起搏器置入术后(抗排异治疗)、慢性活动性肝炎、慢性肾炎、肌萎缩侧索硬化症
二、安徽省基本医保门诊慢特病63种
高血压、冠心病、心功能不全、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支气管哮喘、肺动脉高压、特发性肺纤维化、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肝硬化、晚期血吸虫病、自身免疫性肝病、慢性肾脏病、肾病综合征、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期)、糖尿病、甲状腺功能亢进症、甲状腺功能减退症、肢端肥大症、脑卒中、癫痫、帕金森综合症、阿尔茨海默病(老年痴呆)、肝豆状核变性、重症肌无力、肌萎缩侧索硬化症、多发性硬化、青光眼、黄斑性眼病、银屑病、白癜风、重度特应性皮炎、精神障碍、慢性乙型肝炎、慢性丙型肝炎、结核病、艾滋病、类风湿性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白塞氏病、系统性硬化症、干燥综合征、多发性肌炎、皮肌炎、结节性多动脉炎、ANCA相关血管炎、先天性免疫蛋白缺乏症、生长激素缺乏症、普拉德-威利综合征、脑瘫、尼曼匹克病、心脏瓣膜置换术后、血管支架植入术后、心脏冠脉搭桥术后、器官移植术后、血友病、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再生障碍性贫血、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骨髓增生性疾病、白血病、恶性肿瘤
三、对已经审批却不在省慢性病目录内的病种怎么处理?
对不在省文件中的12个门诊慢特病病种,已认定的人员继续按原规定享受门诊慢性病保障待遇,原则上3年内完成清理。自2021年5月1日起,不再认定增加新的人员。
四、病种名称不完全一致怎么办?
部分病种名称发生变更:
“高血压(II 、III 级)”变更为“高血压”
“慢性心功能不全”变更为“心功能不全”
“脑出血及脑梗死(恢复期)”变更为“脑卒中”
“溃疡性结肠炎和克罗恩病”变更为“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
“甲状腺功能亢进”变更为“甲状腺功能亢进症”
“甲状腺功能减退”变更为“甲状腺功能减退症”
“帕金森病”变更为“帕金森综合症”
“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变更为“类风湿性关节炎”
“硬皮病”变更为“系统性硬化症”
“艾滋病机会性感染”变更为“艾滋病”
“脑性瘫痪(小于7岁)”变更为“脑瘫”
“视网膜黄斑变性”变更为“黄斑性眼病”
“精神障碍(重性)”“精神障碍(非重性)”变更为“精神障碍”
“淋巴瘤”“骨髓瘤”“恶性肿瘤(放化疗)”变更为“恶性肿瘤”
“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变更为“器官移植术后”
“肝硬化(失代偿期)”变更为“肝硬化”
“心脏冠脉搭桥术后(抗排异治疗)”变更为“心脏冠脉搭桥术后”
“慢性活动性肝炎”变更为“慢性乙型肝炎”“慢性丙型肝炎”
“慢性肾脏病(非透析治疗)”变更为“慢性肾脏病”
“弥漫性结缔组织病”变更为“多发性肌炎”“皮肌炎”“干燥综合征”“结节性多动脉炎”
对于上述名称发生变更的病种,继续按原对应病种执行《宣城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宣城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试行)〉〈宣城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宣医保秘〔2020〕62号)政策,其中精神障碍享受职工医保Ⅱ类门诊特殊慢性病和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
五、新增病种怎么报销?
对于新增的13个病种按照以下政策执行:
(一)职工医保Ⅰ类门诊常见慢性病和城乡居民医保门诊常见慢性病:1.肺动脉高压;2.阿尔茨海默病(老年痴呆);3.先天性免疫蛋白缺乏症。
(二)职工医保Ⅲ类门诊常见慢性病和城乡居民医保门诊常见慢性病:4.特发性肺纤维化;5.肢端肥大症;6.多发性硬化;7.青光眼;8.重度特应性皮炎;9.ANCA相关血管炎;10.生长激素缺乏症;11.普拉德-威利综合征;12.尼曼匹克病。
(三)职工医保Ⅱ类门诊特殊慢性病和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特殊慢性病:13.骨髓增生性疾病。
六、什么时候执行?
2021年5月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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