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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德市住宅小区停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房管中心 发布时间:2019-10-08 14:5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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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德市住宅小区停车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市直各单位:

现将《广德市住宅小区停车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德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指挥部

                        2019108

 

 

 

 

 

 

 

广德市住宅小区停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探索建立住宅小区停车管理机制,缓解住宅小区停车难问题,规范住宅小区停车秩序,保障停车管理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住宅小区内机动车辆的停放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住宅小区停车场地包括:

(一)小区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位);

(二)小区内的防空地下室依照规定允许用作停车的泊位;

(三)经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同意利用小区道路或者其他共用部位设置的公共停车泊位(含增建的立体停车楼、机械泊位等)。

第四条  住宅小区停车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小区内车位原则上首先满足本小区业主的私家小型汽车停放,禁止停放大中型货运车辆;小区停车位有空余的,可以临时供本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二)倡导已购买车库(位)的业主将车辆停放在自己的车库(位)内,再占用共用部位停车或其他共用停车位的,应遵守业主公约和小区停车管理相关规定;

(三)遵守小区业主大会决议、管理规约和小区车辆管理制度,配合车辆停放管理人员的指挥;

(四)小区共用停车位不得安装停车锁或设置障碍,提高停车位的使用效率;

(五)依照规定或者协议约定按时交纳停车相关费用;

(六)外来访客的车辆停放须服从车辆停放管理人员的指挥,停放在指定的临时泊位,占用其他业主车位临时停放的,应留好联系电话。

第五条  住宅小区的日常停车管理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受委托的专业停车管理单位负责(以下统称停车管理单位)。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住宅小区停车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负责辖区内住宅小区停车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指导监督停车管理单位依规做好住宅小区停车管理工作,协同相关部门查处不按规定占用小区内道路停车的行为。

市城管局负责查处违规占用绿地等公共部位设置停车位、破坏绿地等公共部位私自改建停车位的行为。

公安机关负责对违反《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小区停车管理相关规定,并经停车管理单位劝阻无效的停车行为,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违法停车的规定进行处罚。对于恶意堵塞车辆出入口的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公安、城管、规划、消防部门负责指导住宅小区停车泊位的施划及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

市发改委负责指导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合理制定住宅小区停车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查处停车管理单位的价格违法行为。

市住建局负责对人防地下室用作停车的相关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市融媒体中心负责对不文明停车行为进行曝光。

桃州镇政府负责指导社区对辖区内小区的停车管理纠纷进行协调处理;指导督促社区、小区业委会开展停车管理工作。

第六条住宅小区的停车场地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小区规划的地下车库和人防地下室允许用作停车的泊位,应当有照明、排水、消防等设施,并按照规定设置明显的标志标线;

(二)利用小区道路或其他共用部位设置停车位的,应当有明显的标志标线,不能占用消防、救护等应急通道;

(三)经业主大会同意,并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可以通过拓宽小区路面对小区道路进行合理划线,设置停车位;微调绿化增设生态停车位,可采用改种乔木、铺设植草砖、搭设花架等方式补偿绿化量。住宅小区内车库(位)尚未充分利用的,不得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停车位。

(四)各小区应召开业主大会制定本小区停车管理办法,停车位难以满足本小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停车需求的,可采取定期摇号、有偿使用的方式确定本小区业主(物业使用人)停车位序;

第七条  住宅小区车库(位)原则上按配建比例进行租售,开发建设单位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在不能满足本小区停车需求的情况下,将小区配套的车库(位)租售给非本小区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故意囤积车库(位),不向业主出售、出租;

(三)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场时,将停车位出售、附赠,或将停车位出租时,租赁期限超过三年。

第八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房屋预(销)售时,应制定住宅小区车库(位)租售办法及停车管理规定,向购房人明示可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附件。

购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应遵守住宅小区车库(位)租售办法及停车管理规定,按照约定购买或租用车库(位)和配合停车管理。

第九条  停车管理单位提供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管理服务的,应当在服务合同中约定。服务合同未就停车管理作出约定的,应当按相关规定就停车管理事项表决公示后执行。

第十条  停车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要求提供停车管理服务:

(一)遵守本市以及本小区《临时管理规约》或《管理公约》中关于停车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制定停车管理制度,包括停车管理单位的职责、停车位和临时进出车辆停放的管理方案,以及发生紧急情况的处置预案等;

(三)按照要求,在小区内设立交通标识,施划交通标线,引导车辆按规定路线行驶;

(四)对不遵守小区停车管理和交通引导的行为,经劝阻无效的,应报请物业主管部门和公安、城管、消防部门处理

(五)根据合同约定,保障业主车辆停放安全。

第十一条车辆停放收费按以下规定执行:

停车收费应当出具专用票据,出具票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临时进出车辆停放实行收费的,停车管理单位应在车辆进门时发放临时停车凭证,出门时验证放行,鼓励利用智能化停车管理系统。

公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城管执法等特种车辆、行政执法车辆执行公务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的,不得收费。

利用公共部位停车的收益部分,按照《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所得收益30%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70%纳入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十二条  停车管理单位接受业主大会委托,管理占用小区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的停车位以及临时进出小区车辆的,应对停车费单独建账,并每半年至少公布一次收支明细,在公示下期收支明细前不得撤除上期收支明细,让业主明明白白消费,接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停车管理单位不得有乱收费、不使用正规票据和开票不规范等行为。

第十三条  车辆停放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业主大会决议、临时管理公约、管理规约和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车管理制度,配合停车管理人员的管理;

(二)车辆停放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得妨碍消防设施的使用,不得擅自停放他人车位,不得影响行人和其他车辆的正常通行。

(三)按照规定或者约定交纳车辆停放费用。

第十四条  车辆停放人应当与停车管理单位订立停车管理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机动车基本情况、双方的权利义务、收费标准、管理责任、管理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车辆停放人对停放的车辆有保管要求的,另行签订保管合同,停放小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车辆停放管理单位应根据保管合同承担责任并有义务协助调查,车主应按照交通事故处理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对不按规定停放车辆,影响住宅物业管理区域道路畅通或者公共安全的,停车管理单位可以按照停车管理服务合同、管理规约或临时管理规约以及业主大会决议进行应急处理。

第十六条  对占用消防通道、故意堵塞小区出入口和拒绝配合物业车辆管理的,小区业主、停车管理单位、社区居委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城管执法部门会同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拒绝、阻碍主管部门执法的,由公安治安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开发建设单位对非人防工程的车库(位)只售不租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社区物业服务站停车管理工作的督促指导,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积极配合住宅小区停车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住宅小区把式车辆的停放参照本办法执行。住宅小区应设置把式车辆停车场所,配备电瓶车充电设施,实行集中管理,业主不得占用楼道等非把式车辆停车场所停放车辆。

第二十条  商业小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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