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30032541450/202410-00043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基本信息 |
发布机构: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 |
名称: | 广德市自然资源(林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2024版)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10-11 | 发布日期: | 2024-10-11 |
一、实施机关
广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立案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6.《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三、实施程序
1.立案
2.调查取证
3.案情分析与调查报告起草
4.案件审理
5.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6.作出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
7.执行
8.结案
9.立卷归档
涉及需要移送公安、纪检监察、任免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党纪政务责任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移送。
四、救济渠道
1.听证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
2.行政复议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限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复议机关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同级人民政府。
3.行政诉讼
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限一般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对责令限期拆除处罚决定不服的,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限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诉讼机关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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