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3003254567Y/202401-00071 | 组配分类: |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新杭镇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名称: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丨2023年12月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01-11 | 发布日期: | 2024-01-11 |
案件类型 |
被处罚单位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的主要事实 |
行政处罚决定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
药品 |
广德市新杭镇路东社区卫生室 |
PDY23009334188212D6001 |
周世义 |
广市监处罚〔2023〕02083号 |
广德市新杭镇路东社区卫生室涉嫌使用劣药案 |
2023年8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新杭镇路东社区提供的乡镇药品安全“四员”风险排查信息依法对广德市新杭镇路东社区卫生室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在治疗室内的急救药品柜发现一盒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过期药品名称为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生产日期为2021年7月26日,产品批号为2107261,有效期至2023年6月,规格为一盒:1ml×10支,执法人员打开上述过期药品时,包装盒内剩7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当事人涉嫌使用劣药。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予以立案。 |
1、没收劣药“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共计7支;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规定和《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药品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依法没收过期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的规定。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年12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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