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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30032546638/202401-00136 组配分类: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柏垫镇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丨2023年12月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1-13 发布日期: 2024-01-13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丨2023年12月

发布时间:2024-01-13 16:51 来源:柏垫镇 浏览: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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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类型 被处罚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的主要事实 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食品 广德杨滩芮芮水果店 92341822MA2TX2635W 贾荣江 广市监处罚〔2023〕09067号 广德杨滩芮芮水果店(贾荣江)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案 2023年8月10日,当事人从宣城市麦果果水果经营部处购入了26斤(13kg)“芒果”,购进价格为人民币6元/斤(12元/kg)。当事人在采购期间未索要该批次“芒果”的产品合格证明,仅保存了进货票据。后该批次“芒果”经检验不合格而案发。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截至执法人员检查前,上述13kg“芒果”已全部销售完,销售价格为20元/kg。由于当事人未建账,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办案机构最终认定,该案货值金额为260元(13kg×20元/kg),违法所得104元。 1、警告;

2、罚款贰仟元;

3、没收违法所得壹佰零肆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6日
食品 广德县童明英南杂店 92341822MA2QU4YY3L 童明英 广市监处罚〔2023〕07080号 广德县童明英南杂店(童明英)食品经营者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采购食品未履行查验义务案 当事人于2023年初从太极商城国宁商贸以每盒7.5元的价格购进了5盒“好丽友▪派”(涂饰蛋糕类芯饼巧克力味),6枚/盒,售价为每枚1.5元。2023年10月30日刘先生从当事人处购买了2枚“好丽友▪派”及一袋辣条共花费3.5元。2023年11月4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广德县童明英南杂店进行核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店内待售的8枚“好丽友▪派”(涂饰蛋糕类芯饼巧克力味)(生产日期:2022年9月15日,保质期:8个月)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商许可证、检验合格证及进货票据。截止执法人员检查当日,上述“好丽友▪派”已售出3盒2枚,共20枚,其中3盒售出时间较久,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不能认定违法所得,投诉人购买的2枚已超过保质期,违法所得3元。经认定,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为15元。 1、警告;

2、罚款壹仟元;

3、没收违法所得叁元;

4、没收8枚“好丽友派”。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构成了采购食品未履行查验义务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13日
食品 广德市杨滩镇果果家水果店 92341822MA8P7YJP0K 虞幸幸 广市监处罚〔2023〕09068号 广德市杨滩镇果果家水果店(虞幸幸)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案 2023年8月13日,当事人从宣城市麦果果水果经营部处购入了28斤(14kg)“芒果”,购进价格为人民币4元/斤(8元/kg)。当事人在采购期间未索要该批次“芒果”的产品合格证明,仅保存了进货票据。后该批次“芒果”经检验不合格而案发。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截至执法人员检查前,上述14kg“芒果”已全部销售完,销售价格为20元/kg。由于当事人未建账,根据当事人陈述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办案机构最终认定,该案货值金额为280元(14kg×20元/kg),违法所得168元。 1、警告;

2、罚款贰仟元;

3、没收违法所得壹佰陆拾捌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6日
食品 广德桃州镇吴氏水果店 92341822MA2RYGYB08 吴启翠 广市监处罚〔2023〕01130号 广德桃州镇吴氏水果店(吴启翠)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案 当事人8月采购了8.8kg香梨,进货价格是5元/kg,采购期间未索要票据和相关合格证明。2023年8月17日,当事人在销售这批香梨期间经历中青检测监督抽检,抽检结果显示该批次香梨苯醚甲环唑项目实测值为0.63mg/kg(标准指标≤0.5mg/kg),超出标准限量。上述批次香梨已全部售完,销售价格为10元/kg,货值金额共计88元,当事人违法所得88元。 1.警告;

2.罚款1000元;

3.没收违法所得88元;

以上罚没共计1088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未索要票据和相关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并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并核对供货者等有关信息。”的规定,构成未按要求索取进货凭证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销售涉案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7日
食品 广德市昊诚生鲜超市 92341822MA8QNH9556 杨乾坤 广市监处罚〔2023〕10076号 广德市昊诚生鲜超市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和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当事人于2023年8月11日从广德县桃州镇农副产品综合交易市场临批区44、45号李家欣处购进了该批次生姜8斤,单价是7元/斤,销售价格是11元/斤,已全部售出。后该批次生姜经安徽中青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抽检不合格而案发。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当事人在限期内向我局提供了供货商营业执照、进货清单,但未能提供上述生姜相关合格证明文件。截止案发时,上述该批次生姜已全部售完。经认定,该案货值金额为88元,违法所得88元。

2023年9月19日当事人对外发布召回通知,2023年10月9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不合格原因分析及整改报告及召回情况说明。截止案件调查终结,当事人未收到任何消费者送回上述批次生姜,也未收到任何消费者的投诉和反映。
1、没收违法所得捌拾捌元;

2、罚款贰仟元;

3、警告。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生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未能查验并保留上述生姜进货票据、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的规定,构成了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13日
食品 广德悦来中式餐馆 92341822MA2U5Y1F76 路园园 广市监处罚〔2023〕07083号 广德悦来中式餐馆(路园园)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行为案 当事人于2023年4月23日从广德零点时刻食品经营部购进了1箱(75袋)农家锅巴(紫薯味),售价为2元每袋,购进价为1元每袋。2023年12月4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广德悦来中式餐馆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店内待售的农家锅巴(紫薯味)已过保质期而案发。当事人在购进时已查验并保留了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进货票据。截止执法人员检查当日,已售出71袋。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已经销售的农家锅巴(紫薯味)未能认定违法所得,无违法所得。经认定,上述过期食品货值金额为8元。 1、罚款壹仟元;

2、没收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农家锅巴(紫薯味)4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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