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3003254102J/202312-00031 | 组配分类: | 支持农业新型经营主体 |
发布机构: | 市农业农村局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名称: | 广德县发展现代农业奖励扶持办法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3-12-15 | 发布日期: | 2023-12-15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现代农业发展,推进“四化同步”进程,促进农业增产增效、农民增收致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奖励扶持现代农业发展和发展现代农业成绩突出的单位、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个人。
第二章 金融扶持
第三条 扩大立诚信用担保公司的信用担保规模,设立立诚信用担保公司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发展专项担保基金。
第四条 金融机构要创新金融产品,积极开展农业保单、林权证等抵押贷款;开展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贷款授信,发放小额信用贷款、联保贷款、微小贷款等无担保或无抵押贷款。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内部资金互助。
第三章 用地、用电扶持
第五条 农业农村经济组织建设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产品收购场所、农林种养殖场、农业设施等非永久用地,视同农业生产用地。对非开发区范围的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建设的标准化厂房、冷库等投入较大的永久性建筑,安排一定的国有土地计划指标,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证。
第六条 对符合农业生产用电规定的现代化或专业化种养殖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执行农业生产用电电价政策。
第四章 现代农业质量提升奖
第七条 对当年通过HACC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有机食品认证的,每证奖励3万元。
第八条 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和其他农业经营主体开展标准化生产,创建标准化农产品示范基地,建立农产品可追溯体系,对被评为国家级和省级标准化生产示范单位(区)(含科技示范基地、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农业产业特色村)的,分别给予5万元和3万元奖励;被采用为国家级和省级质量标准的,分别给予2万元和1万元奖励;对成功申报登记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给予5万元奖励。
第五章 农业农产品展示及宣传推介奖
第九条 鼓励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参加各类展销、推介活动,对参加由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统一组织的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的,补助展位费50%(以参展收费收据为凭);对在国家级主流媒体宣传推介自主品牌的(非广告性质),一次性补助5万元。
第六章 现代农业发展促进奖
第十条 支持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做大做强,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龙头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和1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开展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和示范家庭农场评选奖励活动,对被评为国家、省、市、县级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和5000元的奖励;对从事种养业的家庭农场,被认定为省、市、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的,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和5000元奖励。
第七章 现代农业规模建设奖
第十二条 对流转土地从事粮、油、经济作物和畜禽水产养殖等大宗农产品生产的农村经营主体,政府给予奖励扶持。流转期限5年以上(含5年),流转面积在100亩以上300亩以下的,给予一次性补助50元/亩;流转面积在300亩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0元/亩,对单个流转主体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流转面积以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数为准,并须经乡镇政府、村委会认定。
第十三条 鼓励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发展蔬菜生产,对集中连片新建钢结构蔬菜大棚5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1000元,对集中连片种植露地蔬菜10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200元。补贴面积以乡镇申报,县农委、财政局核实数为准。
第十四条 对新进入统计的规模以上(产值2000万元)农产品加工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当年加工产值比上一年增长增幅达40%以上的(以统计部门数据为准),一次性奖励3万元。
第十五条 支持企业通过现代农业招商方式进入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区、现代农业总部·物流基地、食品加工园区。对进入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区、现代农业总部·物流基地、食品加工园区,且符合其产业功能定位,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同时享受《广德县承接转移加快发展二十条》相关政策。
第八章 农民创业带头人奖
第十六条 县政府每年安排10万元设立“农民创业带头人”奖,奖励在种植业、竹产业、养殖业和农产品营销、加工等领域成绩突出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对“省级农民创业带头人”获得者奖励1万元,由县涉农部门重点进行技术指导服务,优先安排项目扶持。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农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广德县发展现代农业奖励扶持办法》(广政〔2009〕8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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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
检察院,县人武部;各乡镇党委、各群众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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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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