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37349680372/202310-00036 | 组配分类: |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市城管执法局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名称: | 2023年城市园林绿化行政处罚依据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3-10-13 | 发布日期: | 2023-10-13 |
2023年城市园林绿化行政处罚依据 | |||||||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子项 | 实 施 依 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1 | 行政处罚 | 对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对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处罚 |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二)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第二十七条: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3、没有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5、指派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应当回避不回避影响执行公务的。7、泄露因执法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10、对当事人罚款等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12、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对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处罚 | |||||||
对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处罚 | |||||||
对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处罚 | |||||||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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