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3MB0uO83680/202302-00089 | 组配分类: | 地方政策文件 |
发布机构: | 市卫健委(市中医药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卫健〔2023〕20号 关于印发广德市到龄退出村医返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3-02-14 | 发布日期: | 2023-02-14 |
关于印发广德市到龄退出村医返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现将《广德市到龄退出村医返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广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 2月14日
广德市到龄退出村医返聘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到龄退出村医返聘管理,依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关于印发到龄退出村医返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卫发〔2022〕13号)、《安徽省乡村医生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皖卫发〔2021〕17号)和《安徽省村卫生室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皖卫基层〔2016〕2号)等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德市范围内村卫生室到龄退出的执业医师(中医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含乡村全科及中医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等人员。
第三条 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健全村医到龄退出机制,促进村医队伍新陈代谢、人员结构不断优化。因在岗村医养老保险缴费年限需要,可适当放宽退出年龄,但原则上不得超过 65 周岁。及时注销到龄退出未返聘村医的执业注册。
第四条 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为符合条件的退出村医办理生活补助,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其待遇。
第五条 依据村医岗位设置方案,对村医数量低于规定配备标准或现有村卫生室人员配备不能满足功能需求的,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结合实际择优返聘到龄退出村医。
第六条 返聘村医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行医规范,职业道德考核合格;
(二)身体健康,能胜任村卫生室工作;
(三)到龄退出前年度卫生健康服务考核合格;
(四)中止执业活动不超过2年;
(五)无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坚持村医自愿原则,到龄退出村医返聘可适当延长服务年龄。具有医学院校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可延长服务年龄至65周岁。
第八条 村医返聘由本人申请,所在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同意,报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按程序返聘。具体返聘程序为本人填写广德市到龄退出村医返聘申请表,拟返聘村卫生室盖章,拟返聘所在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盖章,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党委会研究同意后盖章。
第九条 拟返聘到原村卫生室工作的到龄退出村医,在其所在行政村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程序返聘。村卫生室村医数量超过规定配备标准的,其到龄退出的村医,原则上不在本村卫生室返聘。
第十条 拟异地返聘到龄退出村医,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发布岗位信息,经考试或考核择优返聘,同等条件下本乡镇到龄退出村医、中医执业(助理)医师优先返聘。经原工作行政村及拟返聘工作的行政村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程序返聘。乡镇卫生院应协调确定原有村医和返聘村医的分工。
第十一条 未满65周岁的返聘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按照《安徽省乡村医生注册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具有执业(助理)医师的村医注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按照政府购买服务原则,强化村卫生室各项补助政策落实,保障到龄退出返聘村医待遇。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广德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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