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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3003254583L/202401-00030 组配分类: 办事指南
发布机构: 卢村乡 主题分类: 其他
名称: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事指南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1-31 发布日期: 2024-01-31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24-01-31 15:57 来源:卢村乡 浏览: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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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事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业务

二、办理条件:具备以下条件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一)无劳动能力;(二)无生活来源;(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三、申请材料: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签署所提供申请材料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四、办理流程:

1.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9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通过“皖事通——皖救一点通”进行网上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签署所提供申请材料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2.填写《广德市农村特困供养审批表》(一式二份);本人近期免冠照片(3张);

3.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5.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调查核实。调查核实过程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可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

8、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

9、公示期满无异议,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联审联批予以确认。

10、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11.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重新公示。对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五、办理时间、地点:周一至周五、各乡镇人民政府

六、联系方式:广德市民政局 0563-6028034;卢村乡(民政所) 0563-6915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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