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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3003254567Y/202212-00065 组配分类: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新杭镇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丨广市监处罚〔2022〕2037号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12-26 发布日期: 2022-12-26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丨广市监处罚〔2022〕2037号

发布时间:2022-12-26 14:36 来源:新杭镇 浏览: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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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广市监处罚〔2022〕2037号

当事人:广德市新杭镇戴氏早点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822MA2UKFC04U

经营场所:广德市新杭镇流洞社区流洞中心农贸市场内74号门面房

经营者:戴玉晖

2022年10月15日,受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国检测试控股集团(安徽)拓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广德市新杭镇戴氏早点店于2022年10月15日生产制作的油条进行抽样检查。2022年10月21日,国检测试控股集团(安徽)拓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了检验报告(No:TWJS22100706),该《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检验项目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mg/kg,标准指标≤100,,实测值为237,单项判定为不合格。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10月31日,我局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抽检批次的油条。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局负责人于当日批准立案。

2022年11月21日当事人经营者戴玉晖到我局新杭市场监管所接受询问调查,并向执法人员提供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材料,对现场检查照片证据予以签字确认。 

经查,受我局委托,国检测试控股集团(安徽)拓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当事人于2022年10月15日生产制作的油条进行抽样检查。2022年10月21日,国检测试控股集团(安徽)拓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了检验报告(No:TWJS22100706),该《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10月31日,我局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现场签收,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抽检批次的油条。当事人在收到该检验报告后,对该检验结论无异议,在规定期限内未书面提出复检申请,并张贴召回公告,对已售的检验不合格批次油条进行召回。当事人在2022年10月15日,共生产制作了100根油条,截止案发时已全部销售,销售单价为1元/根,经计算货值金额为100元,违法所得为1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检验报告》(No:TWJS22100706)、《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各一份,证明案件来源;

2.当事人经营场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检查照片2份,证明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时当事人现场的情况;

3.对当事人经营者戴玉晖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制作经检验不合格的油条数量及销售情况;

4.当事人经营者戴玉晖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经营者的个人身份;

5.当事人营业执照和食品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经营资格;

6.《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各1份,证明国检测试控股集团(安徽)拓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于2022年10月15日对当事人当天生产的油条进行抽样的事实;

7.国检测试控股集团(安徽)拓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和检测人员的上岗证书及毕业证书复印件,证明检测机构和检验人员的资质;

8.召回公告、召回情况说明、产品不合格分析及整改报告各1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

9.《宣城市超限量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行刑衔接会商会会议纪要》一份,证明当事人此次生产经营铝的残留量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油条的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处理。

2022年12月1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广市监罚告[2022]2037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经营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油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事实。

综合考虑到当事人初次违法,且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规模较小,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发布召回公告,对生产销售的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32】条“符合以下规定情形之一的,减轻行政处罚,……(七)主动采取改正、召回或者赔付等措施,消除危害后果的;”及第【137】条“……符合裁量基准第【132】条减轻处罚情形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局依法给予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00元;

2、罚款人民币5000元;

以上两项共计51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我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德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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