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41723003254292H/202504-00137 | 组配分类: | 民族成分变更、更正 |
发布机构: | 邱村镇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民族成分变更、更正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5-04-23 | 发布日期: | 2025-04-23 |
1.受理部门:各户籍派出所及户办大厅
2.办理条件:民族成分变更、更正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三)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3.办理流程:公民申请变更民族登记的,应当先向县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申请,由县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上报设区的市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核实并签署审核意见,同意变更的,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受理核实,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办理。
4.所需材料:变更人《申请书》;《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市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证明材料。
5.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
7.联系电话:0563-6976301
公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皖公通〔2018〕41号)、《安徽省户政业务办理标准(试行)》(皖公治安〔202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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