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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3003254567Y/202208-00029 组配分类: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新杭镇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丨广市监处罚〔2022〕2022号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8-22 发布日期: 2022-08-22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丨广市监处罚〔2022〕2022号

发布时间:2022-08-22 11:07 来源:新杭镇 浏览: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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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广市监处罚〔2022〕2022号
当事人:广德市新杭镇战友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822MA8NWLP46N
营业场所 :广德市新杭镇流洞社区安置小区19栋101-103号门面房
经营范围:食品销售;烟草制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日用百货销售;新鲜水果零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经营者:郑**
2022年8月3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到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有以下食品超过保质期:灯影素牛肉,散称,生产商:湖北贤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号:SC12342900400028,保质期:180天,生产日期:2022年01月02日,数量:0.86千克。以上食品现场检查时均已超过保质期,存在安全隐患,执法人员对检查现场进行拍照留证,制作现场笔录1份,依程序报请局负责人批准同意予以立案调查处理,并对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采取扣押强制措施。2022年8月10日,当事人经营者郑赛赛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制作询问笔录1份,并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供了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等材料,对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打印件予以签字确认。
经查实,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系江苏宿迁商贸送货上门到店里的,有订货单,灯影素牛肉进价是7.7元/斤,据当事人经营者郑赛赛叙述,销售价格是13.8元/斤。现场扣押的灯影素牛肉数量为:0.86千克。上述食品超过保质期后,当事人只销售过给举报人一斤,故违法所得为:13.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举报登记表1份,证明案件来源。
2.2022年8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3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2022年8月3日,我局对当事人下达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广市监强字〔2022〕2203号)、财务清单1份(广市监物字〔2022〕2203号),证明我局依法扣押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品种及数量情况。
4.2022年8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者郑赛赛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涉案食品的购进销售等情况,并与相关证据互联。
5.当事人提供的订货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涉案食品的购进价格情况。
6.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经营资质。
7.当事人经营者郑赛赛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信息。
以上证据,都有当事人签字确认。
2022年8月10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广市监罚告〔2022〕202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陈述、申辩。
我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事实。
考虑到当事人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且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整改,符合《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32】条和第【137】条减轻处罚情形规定的情形,本着教育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可以给予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灯影素牛肉,数量:0.86千克。
2、罚款人民币5000元。
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3.8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5013.8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我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广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德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0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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