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3003254743U/202101-00048 | 组配分类: | 随父入户 |
发布机构: | 誓节镇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名称: | 安徽省户政业务办理标准(试行)—出生登记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1-01-18 | 发布日期: | 2021-01-18 |
子类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所需材料 | 备注 |
出生登记 | 有出生医学证明 | 随母入户 |
1、婴儿母亲《居民户口簿》; 2、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
1、申报登记姓名与《出生医学证明》上姓名不一致时,需父母双方到场一致同意; 2、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需父母双方到场确认婴儿民族成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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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父入户 |
1、婴儿父亲《居民户口簿》; 2、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3、婴儿父(母)《结婚证》(父母在同一户口簿上可以体现夫妻关系的,无需提供); 4、亲子鉴定证明(非婚生育的提供); 5、非婚生育说明(非婚生育的提供)。 |
1、申报登记姓名与《出生医学证明》上姓名不一致时,需父母双方到场一致同意; 2、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需父母双方到场确认婴儿民族成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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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取得出生医学证明 |
1、婴儿父亲或母亲《居民户口簿》; 2、亲子鉴定证明; 3、出生记录或其他能够证明婴儿出生日期的材料; 4、婴儿父(母)《结婚证》(父母在同一户口簿上可以体现夫妻关系的,无需提供); 5、非婚生育说明(非婚生育的提供)。 |
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需父母双方到场确认婴儿民族成份。 | |||
涉军登记 | 父母双方均为现役军人 | 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入户 |
1、婴儿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居民户口簿》; 2、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3、婴儿父(母)结婚证; 4、婴儿父(母)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关系证明; 5、婴儿父母双方现役军人的身份说明材料; 6、亲子鉴定材料和非婚生育情况说明(非婚生育随祖父母入户的提供)。 |
1、申报登记姓名与《出生医学证明》上姓名不一致时,需父母双方到场一致同意; 2、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需父母双方到场确认婴儿民族成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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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父(母)部队所在地公安机关入户 |
1、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2、婴儿父(母)结婚证; 3、婴儿父母双方现役军人的说明材料; 4、亲子鉴定材料和非婚生育情况说明(非婚生育随父入户的提供) |
1、申报登记姓名与《出生医学证明》上姓名不一致时,需父母双方到场一致同意; 2、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需父母双方到场确认婴儿民族成份; 3、在部队设立的集体户落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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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为女士官 | 在女士官驻地入户 |
1、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2、婴儿父(母)《结婚证》; 3、部队出具的士官身份说明材料。 |
1、申报登记姓名与《出生医学证明》上姓名不一致时,需父母双方到场一致同意; 2、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需父母双方到场确认婴儿民族成份; 3、在部队设立的集体户或派出所集体户落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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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登记 | 婴儿父母系华侨或一方为华侨,另一方为外国人,婴儿在国内出生 | 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入户 |
1、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居民户口簿》; 2、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3、婴儿父(母)入境使用的出入境证件; 4、婴儿父(母)《结婚证》; 5、婴儿父(母)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亲属关系材料; 6、亲子鉴定材料和非婚生育情况说明(非婚生育随祖父母入户提供)。 |
1、申报登记姓名与《出生医学证明》上姓名不一致时,需父母双方到场一致同意; 2、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需父母双方到场确认婴儿民族成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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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一方或者双方为大陆居民,婴儿在我国台湾地区出生 | 随父或随母入户 |
1、婴儿出生《公证书》(按《两岸公证书适用查证协议》办理); 2、婴儿及父(母)入境使用的出入境证件; 3、婴儿父亲或母亲《居民户口簿》; 4、婴儿父(母)《结婚证》; 5、亲子鉴定材料和非婚生育情况说明(非婚生育随父入户提供)。 |
1、申报登记姓名与《出生医学证明》上姓名不一致时,需父母双方到场一致同意; 2、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需父母双方到场确认婴儿民族成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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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双方系华侨,婴儿在我国台湾地区出生 | 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入户 |
1、婴儿出生《公证书》(按《两岸公证书适用查证协议》办理); 2、婴儿及父(母)入境使用的出入境证件; 3、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的《居民户口簿》; 4、婴儿父(母)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 5、婴儿父(母)《结婚证》 ; 6、亲子鉴定材料和非婚生育情况说明(非婚生育随祖父母入户提供)。 |
1、申报登记姓名与《出生医学证明》上姓名不一致时,需父母双方到场一致同意; 2、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需父母双方到场确认婴儿民族成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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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双方或一方是中国公民,婴儿在国外出生 | 随母或随父入户 |
1、婴儿父(母)《居民户口簿》; 2、经公证后的出生证司法翻译件或中文领事确认件; 3、婴儿及父(母)入境使用的有效出入境证件; 4、婴儿父(母)《结婚证》; 5、亲子鉴定材料和非婚生育情况说明(非婚生育随父入户提供)。 |
1、婴儿已取得境外长期(永久)居留权,或者已在住在国连续合法居留满五年的,还应当提交该子女的华侨回国定居证或批准定居通知书按回国定居办理; 2、申报登记姓名与《出生医学证明》上姓名不一致时,需父母双方到场一致同意; 3、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需父母双方到场确认婴儿民族成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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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双方系华侨,婴儿在国外出生 | 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入户 |
1、经公证后的出生证司法翻译件或中文领事确认件; 2、婴儿及父(母)入境使用的出入境证件; 3、婴儿父(母)《结婚证》; 4、婴儿父(母)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亲属关系材料; 5、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居民户口簿》; 6、亲子鉴定材料和非婚生育情况说明(非婚生育随祖父母入户的提供)。 |
1、婴儿已取得境外长期(永久)居留权,或者已在住在国连续合法居留满五年的,还应当提交该子女的华侨回国定居证或批准定居通知书按回国定居办理; 2、申报登记姓名与《出生医学证明》上姓名不一致时,需父母双方到场一致同意; 3、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需父母双方到场确认婴儿民族成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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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户登记 | 父母双方均为高校学生集体户口 | 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入户 |
1、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2、高校学生证或者在校生说明材料; 3、婴儿父(母)《结婚证》; 4、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居民户口簿》; 5、婴儿父(母)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亲属关系材料; 6、亲子鉴定材料和非婚生育情况说明(非婚生育随祖父母入户的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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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一方为家庭户、一方为集体户 | 随家庭户落户 |
1、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2、婴儿父(母)《结婚证》; 3、婴儿父(母)的《居民户口簿》; 4、亲子鉴定材料和非婚生育情况说明(非婚生育随父入户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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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双方均为集体户(高校学生集体户除外) | 随父(母)入集体户 |
1、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2、婴儿父(母)《结婚证》; 3、婴儿父(母)的《居民户口簿》; 4、亲子鉴定材料和非婚生育情况说明(非婚生育随父入户的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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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登记 | 父母双方死亡或失踪注销户口 | 随法定监护人落户 |
1、法定监护人《居民户口薄》; 2、父母双方死亡或失踪注销户口证明; 3、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4、法定监护人与婴儿的关系证明或法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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