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长辈版 智能问答 繁体版

访谈直播

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在线访谈

直播时间:2021年11月26日 10:58-2021年11月26日 11:59
直播地点:市融媒体中心三楼综合演播厅
直播嘉宾:乌永虎,汪鸣一,叶庭峰
主办单位: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来源: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广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访谈简介: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精神,规范农村宅基地和房屋产权管理,推动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顺利开展,11月26日,我市采用新闻发布会模式,将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及相关政策信息进行公布。

  • 小结分析
介绍了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重要意义;介绍党中央、国务院对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提出过哪些明确要求;介绍了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重点

1

2

文字直播

提问1
【叶庭峰】

问题1:请问实行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农户有什么好处?

非常感谢你对我市房地一体工作的关心。

1)明晰产权,通过宅基地使用权和住房所有权的权籍调查,确认权属来源,记载登簿,颁发不动产权证书,依法认定农民的合法财产权利。

2)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化解权属纠纷。由于各种原因,一些已登记发证或未登记发证的宅基地及住房权属存在争议,通过这次房地一体统一确权登记,按不同阶段、不同类型,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具结确权登记。纠正错误,解决权属纠纷。

3)房权信息更加完整准确,房地一体的统一登记,采用数字化处理信息权属信息和高精度测绘,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权属信息更加完整准确。


[11-26 10:59]
提问2
【乌永虎】

问题2:请问本次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之前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是否需要全部更换为不动产证?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本条例施行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本实施细则施行前,依法核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不动产权利未发生变更、转移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强制要求不动产权利人更换不动产权属证书”。坚持“不变不换”是不动产登记法律制度的要求,是对原有登记成果的尊重和延续,也是保持工作稳定性和连续性的需要。因此,已分别颁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的,遵循“不变不换”原则,原证书仍合法有效。


[11-26 11:15]
提问3
【汪鸣一】

问题3:请问办理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登记需要缴纳哪些费用?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规定,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只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每本10元。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缴纳不动产登记费80(包含第一本证书工本费)

[11-26 11:20]
提问4
【乌永虎】

问题4:请问农村简易房、临时性建(构)筑物能不能登记?

农村简易房、圈舍、农具房、厕所等临时性建(构)筑物,没有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一般不予登记。

[11-26 11:24]
提问5
【乌永虎】

问题5:请问根据国家法规政策,哪些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不予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规定,对乱占耕地建房、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房、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宅基地、小产权房等,不得办理登记,不得通过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凡有上述情况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不予登记。

[11-26 11:30]
提问6
【汪鸣一】

问题6:请问农民转让宅基地后,是否可以再申请宅基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11-26 11:33]
提问7
【汪鸣一】

问题7:请问农村宅基地和农房能否继承?

农村宅基地不能继承,农房可以依法继承。

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分离,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属于农户。宅基地使用权人以户为单位,依法享有占有和使用宅基地的权利。在户内有成员死亡而农户存续的情况下,不发生宅基地继承问题。农户消亡时,权利主体不再存在,宅基地使用权灭失。同时,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因房地无法分离,继承人继承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可以依法使用宅基地,但并不取得用益物权性质的宅基地使用权。

 

[11-26 11:35]
非访谈时间,请于正式访谈时间内发言。
谢谢您的参与!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