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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发生工伤后,单位补办社保并缴费,工伤医疗费用都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吗?

阅读次数:2034 次 广德发布 发布时间:2021-11-05 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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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厂职工江某上班期间发生工伤事故,因此产生10万元工伤医疗费用并被工伤认定为六级伤残。江某向公司索要工伤赔偿,公司发现由于工作失误,没有为其办理工伤保险。随后,公司立即到当地社会保险部门补办了手续并补缴费用。基于此,公司要求社会保险部门承担全部责任,社会保险部门拒绝。那么,当职工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可以通过补缴工伤保险使社会保险部门承担全部工伤医疗费用和待遇吗?






分 析

不能。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按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1)因工受伤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因工死亡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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